本报讯 《深圳市学校安全管理条例》今起正式实施,针对非教育时间学生可以留校或入校的规定,市教育局昨天公布将出台相关管理办法,学校与家长签订协议后承担监管责任,相关管理费拟纳入一费制代收费项目,用来支付非教育教学时间的安全管理费用。
《条例》中所指非教育教学时间是7时至18时内的三个非授课时段:上午7时至8时,中午12时至14时,下午放学后到18时。《条例》适用于全市普通中小学、中等职校。
为配合《条例》的实施,市教育局正在研究制定相关制度。其中《深圳市中小学生在非教育教学时间内入校和留校的管理试行办法》的初步想法是,采取学生监护人自愿的原则,凡是在非教育教学时段要留校或入校的学生,必须由家长提出申请。只要申请,学校就应该接受,并与家长签订一个协议。签订协议后,学校在这个时段就依法承担《条例》规定的监管责任。而有些家长不愿意孩子留校,应书面告诉学校。考虑到这段时间发生的管理费用是财政预算之外的,市教育局初步拟定适当收费,纳入一费制的代收费项目中,把这部分钱用来支付非教育教学时间的安全管理费用。
■政策解读
针对今天正式出台的《深圳市学校安全管理条例》,市教育局新闻发言人李长弓副局长昨天对其进行了解读,并回答了家长、学生所关心的问题。
学生如有特定疾病或其他异常情况应如实告知学校
问:有些家长认为自己将子女送到学校,孩子在校期间的安全都应由学校负责。这种认识对吗?
答:这种认识存在片面性。保护学生在校期间的人身安全,不仅是学校依法应尽的职责,学生自身及其监护人同样负有重要责任。《条例》第三十七条规定,学生和监护人要履行告知义务,将学生的特定疾病、特异体质或其他异常生理、心理情况如实告知学校,以便学校在教育教学活动中采取安全保护措施。
根据《民法通则》和最高法院的有关司法解释,如果学生发生的人身安全事故属于监护人不履行法定监护职责所致,则监护人应当承担相应责任。如果事故当事人均无过错或责任,则根据《民法通则》公平原则,在考虑当事人的财产状况及其他情况的基础上,由当事人各方分担经济损失。
对患有特殊疾病的教师采取调岗等措施不是歧视
问:《条例》第四十三条规定,对患有精神疾病、传染性疾病或者有其他情形可能影响学校安全的教职员工采取调整岗位和离岗治疗等措施,这是不是一种歧视?
答:不能这么认为。大家知道,学校教职员工的身心健康如何,对学生的人身安全有直接影响。从实际情况看,教职员工影响学生人身安全的疾病,主要是容易产生暴力倾向的精神性疾病和通过接触扩大染病人数的传染性疾病。《条例》规定对患有这些疾病的教职员工采取岗位调整、离岗治疗等安全措施,既是对学生人身安全负责,也是对教职员工的关心和爱护。
政府出资购买校方责任险不会减弱学校安全责任意识
问:《条例》第五十条规定财政出资购买学生人身伤害校方责任险有什么好处?会不会减弱学校安全责任意识?
答:由市、区财政出资,为政府举办的学校和经政府批准的民办学校或者合作举办的学校购买学生人身伤害校方责任险,至少有三个好处:一是能解决赔偿费用来源问题,最大限度地满足受伤害学生的赔偿要求;二是因为有保险公司代学校处理赔偿纠纷,能减轻校长的心理负担和学校的经济压力;三是能保证学校教育教学活动正常开展,有利于全面实施素质教育。
此外,这也不会减弱学校安全责任意识。校方责任险虽然能解决因校方过错而导致学生人身伤害事故的赔偿问题,但不能代替也代替不了对安全事故责任的追究。
发生学生人身伤害事故可协商解决也可直接起诉
问:发生学生人身伤害事故后,如果当事方之间出现赔偿争议,应该如何处理?
答:依照《条例》规定,解决争议的主要方式有协商、调解和诉讼。协商是争议各当事方在自愿的基础上,按照有关法律、政策规定,通过磋商或谈判而达到互谅互让、解决争议的目的。调解是在事故当事人自愿的基础上,由第三人主持,通过其劝导和协调,促使事故当事各方互谅互让、协商解决争议。如果协商或调解不能解决争端和达成协议,学生本人或其监护人可以采取诉讼的方式,也可以不经过协商或调解直接向法院提起诉讼。
■启事
学生留校期间 学校如何管理
今起实施的《深圳市学校安全管理条例》中,“在7时至18时的时间段内,学校应当允许本校学生在非教育教学时间段内留校或者入校”是社会关注的焦点。学生是否愿意留校?校方能提供什么样的服务和管理?相关管理费用收多少合适?本报将开通新闻热线:0755-83325000;传真:0755-83264203,同时在深圳热线网站(www.szonline.net)设专栏,欢迎家长、学生、学校参与讨论。
采写:本报记者 张小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