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反年龄歧视法案》遭遇难题
本报讯 美国最高法院3月30日以5票对3票的表决结果对2001年提起的一桩有关“年龄歧视”的案子做出裁决,驳回了起诉人提出的为不同工龄职工平等加薪的要求,但同意他们继续上诉。这一裁决结果在美国社会引起了不同的反应。
这项裁决是针对2001年密西西比州首府杰克逊市30名警察的起诉做出的。这30名警察认为,市政府实行的有关“工作5年或少于5年警察的工资涨幅高于工作超过5年的警察”的工资政策不合理。而大多数工作5年或以上的警察年龄都在40岁以上,正好在《反年龄歧视法案》保护的范围之内。据此,他们向杰克逊市司法当局提起了诉讼。
美国1967年通过的《反年龄歧视法案》旨在保护全国40岁及以上的被雇佣公、私机构职工在升职、加薪等事关个人权益的方面免受歧视性政策和行为的侵害。杰克逊市司法当局认为,该法案只是禁止“故意的年龄歧视”,并非所有不利于中老年职工的措施都涉及年龄歧视,原告所诉的“歧视”事实无法确定。由此,此案被提交给了美国最高法院。
最高法院30日公布的裁决书说,原告一方没有足够证据证明杰克逊市实行的有利于年轻人的工资政策除了年龄因素之外没有任何其它合理的理由,“效果不平等”并不能等同于“不平等对待”。“请愿者只是指出杰克逊市的工资计划对老年职工不如对年轻职工那么慷慨,但他们并没有通过任何具体的实验或行动来证明这个工资计划对老年职工存有敌意。”
尽管如此,最高法院还是给了原告继续上诉的权利。这一结果受到了老职工支持者们的欢迎。他们认为,允许原告继续上诉本身就意味着《反年龄歧视法案》的适用范围得到了扩大。但公司企业和市政部门普遍对此感到失望,担心这一裁决会带来更多的法律诉讼。
(康炘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