荆楚网消息(楚天都市报)(见习记者严珑 实习生周薇)既往高血压史究竟是4年还是10年?近日来,家住汉阳钟家村的张女士烦恼不已,因这一字之差,保险公司解除了她的保险合同。
申请保险金却被解除合同
1999年6月份,张女士为丈夫王先生购买了一份“重大疾病终身保险”以及一份附加人身险。次年7月份,时年50岁的王先生按保险公司要求,到其指定医疗点重新体检,做心电图时查出左前半分枝阻滞。为此,其附加险被终止,但主险依然有效。
去年5月1日,王因脑梗塞、高血压、糖尿病、高脂血症进入市五医院治疗。出院后,张女士向中保人寿保险有限公司武汉市分公司申请赔偿。然而,12月中旬,她却收到拒赔通知书。同时,她还收到《解除保险合同通知书》:“因既往有高血压10年,糖尿病、高脂血症(保前疾病未告知),我公司根据保险合同约定或《保险法》规定,自2004年12月9日解除下述保险合同……”
医生将“4年”误听成“10年”?
保险公司的作法引起张女士不满。她坚持双方应继续履行合同。
她说,丈夫住院期间,她曾发现病历中有“有高血压病史10余年”这一内容。经询问得知,系管床医生将“4年”误听为“10年”,她立刻与院方交涉,对方当即承诺更改病历。
在王先生的一份病历上,“10余年”三字被划掉,更改为“4年”,并有“修改一处”字样及医生签名。但另外几份病历却未被更改。而保险公司正是根据没有更改的病历,认定王先生隐瞒病史。
为此,武汉市第五医院神经科和医务科均出具证明,称管床医生在询问病史时,将4年误听为10年。
张女士提出三点质疑
张女士说,她将证明交给保险公司,但对方要求她提供王先生近四年的病历,这显然不合理。
一、保险公司解除合同的依据是病历上的“10年病史”,而医院已承认“10年”属误听,保险公司为何拒不收回《解除保险合同通知书》?
二、2000年丈夫曾按保险公司要求重新体检,若当时查出高血压,保险公司何以不当即解除合同?
三、保险公司认为王先生隐瞒病史要解除合同,就要负责举证,而不能反过来让她出示材料证明丈夫只有4年病史?
保险公司要求提供旁证
昨日下午,记者来到位于汉口球场街的中保人寿保险公司武汉市分公司。理赔部经理唐少云说,公司是根据王先生病历做出解除合同决定的。
对于张女士的质疑,她说,附加险是一年一签,而主险签了后若无问题则终身有效。2000年王先生做心电图时查出问题,保险公司就附险提出拒保。由于当时无法证明其是购买保险前患病,遂无法解除主险。
此次解除保险合同,医院虽然出据了证明,但依然存在疑点。希望张女士能够提供高血压的最早确诊病历作为旁证。如果病史确系4年的话,保险公司将恢复双方合同。如实在无法提供,将协商解决此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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