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北京讯
(记者谢绮珊)昨天,中消协公布了“3·15”期间开展的“2004年度十大不平等格式条款”评选结果。
十大不平等格式条款评选结果:
1、开发商已预先在本应由双方决定的空栏内打上“×”,不准消费者选择。
2、商品房《认购书》规定:甲(经营者)、乙(消费者)双方洽谈不成或乙方要求解除合同,由甲方将已收取的预定金退还给乙方,并按预定金的100%收取手续费。
3、物业管理规定:物业公司将物业管理费、水电费捆绑收取,对拒绝缴纳物业管理费的住户,物业公司有权停水、停电。
4、电信卡过期余额视为“自动放弃”。
5、车险条款规定:保险车辆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应当由第三方负责赔偿的,被保险人应当向第三方索赔,如果第三方不予赔付,被保险人应提起诉讼或仲裁。
6、车险条款规定:经保险人同意的,由被保险人支付第三者的抢救费、施救费、仲裁及诉讼费、律师费赔偿的总数在保险单载明的责任限额以外另行计算,最高不超过责任限额的30%。
7、有线电视《用户须知》规定:用户必须按规定自觉向本台缴纳收视维护费,不得拖欠或拒付。逾期三个月不交费者,切除信号,需重新使用者,必须另行申报,缴纳开通手续费50元。
8、宣传海报:本店(商场)对促销活动内容拥有最终解释权。
9、消费场所告示:物品损坏高价甚至天价赔偿。
10、摄影中心取件包装袋上声明:“如遇意外事故损坏或遗失胶卷,只赔同类同量胶卷,不负责其他损失”。(来源:广州日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