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社衡阳四月一日电(成新平邓霞)造成二十名消防官兵牺牲的湖南“一一·三”特大火灾坍塌案,今日在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公开宣判。六名被告人分别以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或重大责任事故罪被处以一年至三年有期徒刑。
二OO三年十一月三日凌晨,衡阳衡州大厦突发大火,衡阳市消防支队官兵紧急赶到现场救火。八时三十分左右,大厦突然坍塌,造成二十名消防官兵遇难,十六人受伤。
事故发生后,专家鉴定组作出了权威鉴定结论,认为衡州大厦的业主、施工及设计方违反有关法规,严重降低工程质量标准,大大降低了其抗灾害能力。火灾是坍塌的外部诱因,而建筑物在设计和施工方面的严重工程质量隐患,则是造成大面积坍塌的内因。
法院在审议后认为,被告人李文革作为衡州大厦建设单位的负责人,在衡州大厦报建及施工过程中存在违规行为,没有尽到对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之责,其对事故的发生应承担直接责任。判处李文革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二十万元。
其他被告人朱峰、肖伟、魏东衡、李永开、沈黎明分别作为设计、施工人员和物业公司管理人员,因对事故也负有直接责任,分别被判处一年至三年的有期徒刑。
宣判后,除被告人李永开明确表示要上诉外,其他被告人表示要和律师商量后再决定是否上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