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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生透露秘密安乐死已屡见不鲜 安乐死亟待立法

时间:2005年04月02日00:57  来源:信息时报 我要揪错】【推荐】【打印】【关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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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植物人生死引争论 公证部门表示死亡不能公证
美国女植物人特丽·夏沃的生死权之争再次引起关注
 
美植物人生死引争论 公证部门表示死亡不能公证
小黄在父亲的床头放了几枝桃花。尽管父亲长眠不醒,但是儿子仍然希望他活下去。陆明杰 摄

  是忍受着剧烈的病痛延续生命,还是“安乐”而有尊严地死去,“安乐死”的话题因美国女植物人特丽·夏沃的生死权之争再次引起关注。法律上的空白让安乐死于法无据,即使公民个人也无法决定自己的生死,在法律上关于安乐死还只处于学者探讨阶段。记者日前在采访中还了解到,伦理上的生命神圣论也让很多人难对生死做出决断,在生命质量和宝贵的个体生命上该如何选择,什么人可以进行安乐死,需要怎样严格的程序,这些问题离浮出水面还有待时日。

  医学界现状:安乐死现象已经不鲜见

  有医生透露,秘密安乐死在医学界已有实施

  一位不愿意透露姓名的医生告诉记者,在昏迷100天后醒来的“植物人”极少,即使苏醒,记忆力和智力水平也会大幅下降。如进行高压氧、针灸、按摩等“促醒”治疗,每月的治疗费要在1万元左右,只维持生命的话每月花费也要三四千元。

  根据相关统计,我国一个植物人每年所需的医疗费用为人民币10万元以上,平均每天花费300元 ~500元,并且时间越长花费越多,十几万甚至几十万元的治疗费用足以让一个小康家庭倾家荡产、负债累累。

  这位医生还指出,对于贫困的晚期癌症病人,只能在家中忍受着巨大的病痛,静静地等待死亡。“继续治疗不是延长其对生命的快乐感受,而是延长其痛苦。”但是,从医学伦理角度,医生必须在医学发展的范围内尽量延长病人的生命,“有时候看到病人痛苦的样子,真的想同意病人和家属进行安乐死的要求。”

  这位医生告诉记者,“其实,安乐死已经不鲜见,应该说已经成为了潜在的现象,只是病人和家属事先有协议,大家都不说出来罢了。”

  这位医生透露,由于法律的空白,医生往往担负着很大风险,所以,“一些大胆的医生接受了病人家属很高的报酬后对病人实施安乐死,也有医生出于人道主义的考虑,在病人及其家属的苦苦哀求下为病人实施安乐死的。”

  中立意见:实施安乐死问题很复杂

  董玉整教授指出,中国从上世纪80年代开始,有关问题就已经凸显出来,但一直存在着界限问题,例如,脑死亡的标准是什么,作为主体的病人有没有决定自己死去的权利,处于无意识状态的“植物人”的生死由谁决定。

  董玉整教授说,失去意志的“植物人”已经没有决策能力,没有能力赋予其他人替其做决定的权利。那么“安乐死”的决定是否是病人的真实意愿,病人意志的丧失和医学知识上的缺乏,在实施“安乐死”的时候需要医务人员的协助,这种非自我力量的介入,使得问题变得复杂化。比如“植物人”家属是否达成一致意见,会不会出现极个别医生受患者家属指使而结束病人生命的事件。

  “美国女植物人事件是生命神圣论和生命质量论的激烈碰撞。”董玉整教授说,生命神圣论强调任何一个个体都有生存下去的权利,全社会都有维护个体生命存在的义务。

  现在人们越来越重视生命的质量,强调生存的质量和生命的体验,当生存没有意义或者成为一种负担,那么结束生命并不一定比活得长久更有意义。有时候,延长生命其实是延长一种痛苦的体验,而非生命的快感,也就是人们说的“生不如死”。

  求死案例:癌症晚期患者求安乐死

  患者及家属希望结束病痛折磨,有尊严地离去

  广州市华侨医院宁养院是专门收治晚期癌症患者进行临终关怀服务的机构,服务内容包括:按WHO三阶梯镇痛方案及原则控制或减轻患者痛苦;指导病人及家属舒缓情绪压力;指导患者家属照顾病人等。

  据宁养院李医生介绍,在其服务过的中晚期癌症患者中,有几名病人提出过“安乐死”的要求,“多是在疼痛难忍的情况下,特别是经受了长期的病痛折磨,病人和家属都曾提出过此类要求。”李医生说,由于国家法律不允许,医生只能是从医学角度尽量减轻病人的痛苦,“我们的宗旨就是减轻病人的痛苦,让病人有尊严地离去。”

  对于中晚期癌症病人的痛苦,李医生有着深切的感触,“一些癌细胞转移到骨头的病人,即使稍微动一下都会骨折,只能长期卧床治疗,从病人的眼神和表情看得出来那种痛苦。”对此,李医生表示,救死扶伤是医生的天职,目前可以做的就是最大限度减轻病人的痛苦,从人道主义的角度对病人进行临终关怀。

  赞成意见:痛苦地活着是摧残肉体

  主张“安乐死”的专家认为,人应该有尊严、理性地选择死亡的权利。在患者濒临死亡并处于极端痛苦状态时,禁止其选择结束痛苦,既是对患者肉体的摧残,也是对家属和亲友的折磨,是不人道的。同时,无谓的治疗也是对医疗资源的浪费。

  广州医学院伦理学博士董玉整教授表示,有50%多的美国人同意拔掉女植物人的进食管,这说明支持生命质量论的人占多数。董教授说他坚持生命神圣论和生命质量论的统一,在尊重生命的价值,重视生命的意义的基础上强调生命的质量,重视个体对社会的贡献,“如果我成了植物人,我愿意选择‘安乐死’,不想‘苟延残喘’。”

  那么,如果一个人在清醒的情况下作出“如果处于某种状态允许某人代我作出安乐死的决定”,这可不可以呢?广东省公证处的工作人员告诉记者,一方面中国没有关于“脑死亡”的标准,同时法律上没有关于“安乐死”的规定,“于法无据的事情无法公证,”而且,这也有悖于中国的传统、司法结构和现状,有悖于“公序良俗”。

  求生案例:植物人儿子反对安乐死

  即使承担巨额的医疗费,还是希望父亲活下去

  一场车祸让42岁的黄先生处于植物生存状态已经两年了,据主治医生邱炜介绍,黄先生当时脑干损伤、肋骨锁骨骨折、脑错裂伤,能够活下来可算是个奇迹。目前,黄先生在临床上依靠胃管来维持生命,并辅以高压氧、针灸、推拿等治疗,每天的治疗费用在150元~200元之间,“已经错过了苏醒的最佳时机,目前主要预防并发症,如肺部感染、尿路感染等。”

  黄先生的儿子小黄放弃工作,在医院照顾父亲整整两年了,晚上就睡在病房内的简易折叠椅子上。面对完全丧失生活自理能力,大小便失禁的父亲,小黄每天两次全身按摩、照顾大小便、为父亲洗澡、翻身,以免患上褥疮。

  “不觉得辛苦,毕竟是自己的父亲。”小黄告诉记者,20多年来,父亲做司机工作辛苦养活一家4口人,即使父亲没有康复的希望也要一直照顾下去。小黄介绍说,两年来,治疗的费用已达15万元。对于将来怎么办,小黄说他打算去工作,请人照顾父亲,至于“安乐死”,小黄说,哪怕是所有人都同意,他也不会同意的,毕竟是自己的父亲,毕竟现在还是活着。

  反对意见:剥夺患者生命也是犯罪

  “任何人都要尊重他人的生命,不能非法剥夺他人的生命,”中山大学法学教授张民安介绍,安乐死主要涉及到《民法通则》中的生命权问题,人的生命权始于人的出生,终于人的死亡。侵犯生命权应负相应的民事侵权责任和故意杀人罪、过失致人死亡罪等刑事责任。

  对于当事人可否主动放弃自己的生命,他人征得本人同意后可不可以剥夺其生命权,张教授说,这些前沿性的问题目前在法律上没有规定,还处于学者探讨阶段。“植物人的生命在家属同意下实施安乐死,目前中国的法律还是禁止的。”

  张教授强调,在法律上,生命是不属于自己的,对生命的尊重包括别人对自己,也包括自己对自己,这也是从公共利益上的考虑。生命并非一般的财产,有病痛的生命也是生命。

  张教授说,有些医生给“植物人”或者其他癌症晚期病人实施“安乐死”,这也是不争的事实,一般医生和病人家属事先都签定一个保密合同,“不过这个合同不具有法律效应”,但是只要没有揭发、检举,没有人代表国家进行公诉,那么医生就不会被追究法律责任。

  另有反对“安乐死”合法化的人士认为,确定患者是否真正愿意“安乐死”很困难,“安乐死”有被滥用的危险。

  私施“安乐死”凸现立法的急迫

  卧槽马

  由美国女植物人特丽·夏沃的生死权之争,再次引发了全球人对安乐死的关注。据本报记者在广州一些医院调查发现,这个问题同样困扰着广州人。因为我国目前没有相关法律,一些病人和家属在没有法律约束的情况下,私下实施安乐死的情况已成为了潜现象,甚至有医生在接受了病人家属很高的报酬后对病人实施安乐死(详见今日A04~A05版)。

  安乐死之所以在全球引起如此强烈的关注,是因为它涉及到了人类一个最基本最核心的问题,那就是生命权的问题,而对生命权的态度、制度、法律,则是最能体现一个地区的文明状况和程度。所以,在美国女植物人事件闹得沸沸扬扬的时候,从最现实、最切近的地方,来调查了解我们广州人在面对这个问题的选择,这无疑是非常有探究价值的。只是,从记者调查了解的情况来看,我们的情况并不令人安心。安乐死已经成潜现象的事实说明,我们对待生命权的重视程度并没有达到应有的高度,这是与我们的文明程度极不适应的。究其因,就在于长期以来,我们把安乐死问题排除于法律解决的范畴之外,寄希望于靠人的道德自律和个体生命的自觉来应对。现在看来,这种状况已然落后于我们的文明发展程度,急需正视。

  笔者以为,对安乐死问题有必要尽早进行认真研究、讨论,直至立法,将潜现象变成明规则。笔者相信,对安乐死问题立法绝对不是件轻松容易的事,其涉及的问题和困难之多,可能超出所有人的想象。但困难并不能成为不立法的原因,反而应成为尽早展开立法研究的理由。因为现实有了这个需要。这个难题涉及到了人类最为宝贵的生命问题,一天没有明晰的规则,人民的生命权则有一天遭受侵犯的可能。即使我们不能在短期内明确可以实施安乐死的法律,但至少应该尽早明确哪些情况下不能实施,以防止这种对安乐死私下实施的状况,防止滥用的发生。

  本版撰文/时报记者 魏丽娜 本版摄影/时报记者 陆明杰

  

转自搜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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