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据《华商晨报》报道前日,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对刘克田受贿一案作出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有期徒刑12年。刘克田的律师宋绍富表示,他将继续为刘克田申诉。
前日10时许,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号大法庭门前戒备森严。在法院的另外一个出口,众多法警拉起了警戒线。辽宁省原副省长刘克田即将在此接受终审宣判。
2月4日,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处刘克田有期徒刑12年。刘克田提出了上诉。
前日,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组成合议庭在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进行了宣判。经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查明,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所采用的21项证据均经原审法院庭审质证,二审认定的事实无变化。
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认为,刘克田利用职务之便,为有关单位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财产,折合人民币131万元,刘克田的行为已经构成受贿罪。
上诉人刘克田所提不构成犯罪的上诉理由及辩护人所提原审适用法律不当的辩护意见,无事实及法律依据,不予采纳。原审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198条(一)项规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昨日的整个宣判过程刘克田有3名家属旁听。宣判结束后,刘克田再次被押往鞍山市第一看守所。与其他犯人不同的是,刘克田没有从鞍山市中院的大门被押出,而是穿过合议庭人员出入的门,被送上了开往看守所的警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