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邹云翔
对佘祥林蒙冤一案,湖北京山县人民法院也拿出了积极的姿态。据佘锁林介绍,法院金(音)院长前晚亲自赶到他们家中道歉,并咨询佘家人对案件处理的意见(4月2日是《重庆晨报》消息)。
法院对待错误的诚恳态度让人感到欣慰,但是联想到最近连续两起有关死刑错案的报道又让人揪心,笔者认为,最重要的是反思:我们的司法体制为何会结下如此的苦果?我们今后如何避免这样的苦果产生?这就需要对于我国的诉讼机制进行深刻的反省:
是什么力量使得省高院的法官无法独立办案,在认定此案证据有问题时,不是疑罪从无,而是疑罪从有:不判死刑而判有期徒刑十五年?为什么刑讯逼供的问题,在我们的司法诉讼中无法驱除出去?为什么法医鉴定,不能确认死者的身份,我们的鉴定体制究竟存在哪些问题?为什么长达十一年,这个案件得不到纠正,只有当被害人“死”而复生才被重视,我国的申诉体制究竟存在什么问题?有关的辩护制度为何在本案没有起到应有作用?
这些问题得不到很好的回答,我们宪法中所写的保障人权就难以落实,每个人的安全都会在危险中,而显然这样问题本身又不是法院,乃至于任何一家司法机关可以回答的问题,同时解决问题也不是任何一家司法机关可以用单方面措施能够避免的,这样的问题事关全局,笔者认为应该由全国人大出面组成特定问题调查委员会,调查我国刑事诉讼中存在的问题,并根据调查的结果提出有关改革的建议。
根据我国宪法第七十一条明确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认为必要的时候,可以组织关于特定问题的调查委员会,并且根据调查委员会的报告,作出相应的决议。调查委员会进行调查的时候,一切有关的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公民都有义务向它提供必要的材料。
其实这样的特定问题调查委员会,在很多国家的议会经常采用,对于死刑、种族歧视、性骚扰等问题进行调查。调查的目的,并不全是追究责任的,而是找出产生问题的原因,努力弥补体制性的漏洞。笔者认为,全国人大成立相应的调查委员会,重在通过这样的个案调查,来发现我国司法体制中深层次的问题,为司法体制改革指明方向。
是时候了,我们必须评估一下,我国何时才能实施沉默权,我国何时才能让律师从业更有保障,如何使国家赔偿更合理、更可靠,我们如何才能使司法更独立,让司法对于公民的权利救济更彻底,更有保障。死刑冤案频发让人们上述的要求更迫切,当此时,全国人大常委会组成特定问题委员会才会让问题解决得更彻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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