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新闻网-四川法制报讯
(记者詹耘实习生边志辉)机动车撞行人后,责任该如何认定?超载、酒后驾驶罚款应给予怎样的处罚?昨(4)日,省十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四次会议召开,会议将首次审议《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办法(草案)》。据悉,该草案共7章58条,结合我省实际,对电动自行车登记管理、罚款上限、行人及乘客的责任等作了详细明确的规定。
据了解,该草案经过多次调研和广泛征求各方意见已基本成熟,其内容主要涉及五个方面的问题:设立了我省机动车驾驶人驾驶安全信息卡制度,并明确规定信息卡免费发放;结合我省在全国率先废止自行车登记管理的实际情况,把电动自行车、人力三轮车、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纳入登记管理范围;对各种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罚款处罚执行标准作出具体规定,执行标准将定在法律规定幅度内中等偏下水平;首次对乘客明知乘坐车辆超载、驾驶员酒后驾车等作出相关处罚规定;对减轻机动车赔偿责任的比例和限额作出规定。
罚款总体中等偏下超速超载酒后驾驶顶格罚
鉴于《道法》对罚款处罚规定的幅度比较大,同时考虑到我省的经济发展水平和公民的承受能力,《实施办法(草案)》把罚款的执行标准总体上掌握在《道法》规定的中等偏下水平。但对客车超载、酒后驾驶、严重超速等严重危害交通安全的行为,仍然沿用了《道法》规定的最高罚款限额。
明知超载出事乘客也有责
《实施办法(草案)》还首次对行人和乘客作出相关规定,如规定行人不能在机动车道上兜售、发放、索要物品;规定在明知驾驶人没有驾驶证或酒后驾车,明知所乘坐的车辆已达到报废标准和时限,明知所乘坐车辆已经满员或涉嫌超载,乘客都不能乘坐,否则也要对所乘坐车辆发生的交通事故承担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