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特派记者贾云勇) “我当年接手佘祥林案件后,从相关案件材料中发现诸多疑点,比较关键的是,直接证据只有佘祥林的口供,间接证据则不能形成完整的证据锁链,没有足够的证据证明佘祥林杀妻。”昨晚7时多,当年一审为佘祥林做辩护的律师何大林接受记者采访时说。
“所以,当时我为佘祥林做无罪辩护。”何说。他现在是湖北京源律师事务所主任,为佘案辩护时,他是京山县京山律师事务所副主任。
当年庭上辩护没被采纳
“佘祥林的亲属是1994年10月初找到我的,请我为佘祥林辩护,当时收了180元的代理费。”何大林说,当年10月8日,此案在荆州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何大林为佘做无罪辩护。10月13日,法院就作出了死刑的一审判决。
当年,何大林在法庭上详细阐述了证据的不足之处。然而,10月13日,荆州地区中级人民法院就对佘祥林杀妻案作出判决,佘祥林的辩解理由及其辩护人何大林的辩护理由均不能成立,佘祥林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在荆州中院的判断书中,认定死者系被人用钝器打击头部致昏迷后又抛入水中溺死的。
该案审判长为陈方勇,审判员为张蓉、田名菊。
一审后就退出佘祥林案
何大林介绍说,一审判决下来后,他对判决结果很不满意,佘表示要上诉,他为佘写了上诉状。
在湖北省高院的二审及死刑复核中,出现了天门市石河镇姚岭村村民的“良心证明”,该案遂被湖北省高院发回重审。随后,警方全面张网寻找张在玉,但一直没有找到。
1998年3月31日,京山县人民检察院将此案起诉至京山县人民法院。1998年6月15日,京山县人民法院以故意杀人罪判处佘祥林有期徒刑15年,附加剥夺政治权利5年。佘不服提出上诉,同年9月22日,荆门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之后,佘祥林被投入沙洋监狱服刑。何大林说,在一审判决后,他就退出佘祥林案。
“案子被起诉到京山县人民法院,佘祥林的家人其实都松了一口气。因为基层法院是无权判处死刑的,佘祥林的脑壳算是保住了。”何大林说。何还提到,当时的技术手段及相关专业人员的水平和能力也是酿成错案的原因之一。“如果放到现在来审,这起冤案应该是可能避免的。”何大林说。
案卷疑点
采访中,何大林律师透露了当年荆州地区中院出具的佘祥林询问口供存在的诸多疑点:
疑点1 作案手法口供竟有四种
“案卷当中关于佘祥林作案手法的口供有4种:一是预谋杀妻,另娶新欢;二是与本村某人合谋杀妻;三是老婆出走,不慎摔死,然后佘将妻子尸体沉塘;四是没有杀妻。”
何大林说,整个案卷材料当中,只有佘祥林的口供证据,却没有直接的证据能够证明佘祥林杀了人。
疑点2 对作案工具没有具体描述
何大林介绍说:“佘祥林在口供中说作案工具中有木棍,但案卷材料中没有关于木棍的任何描述,也没有提到其来源等。而且,对于佘祥林口供中承认的作案石头,也没有详细的材料能够反映其形状、是否与无名女尸的伤口相吻合等等,只有说无名女尸被沉塘的石头,但这并不能证明沉塘的石头就是作案的石头。事实上,案卷材料当中虽然有提到绳索,但也只是说用来捆绑无名女尸的,也不能说这根绳索就是作案的绳索。”
疑点3 杀妻动机难以成立
“从当时的起诉书来看,佘祥林的杀妻动机是因为有了外遇,导致妻子精神失常,并且,佘祥林想娶女青年为妻,便预谋杀妻。”何大林说。“但所有的案卷材料都不能使这种推测成立。”何大林说,“因为对于张在玉精神失常,根本没有医学上的证明或诊断书等材料。”
“更为重要的是,在案卷材料当中,女青年的询问表明‘我与佘祥林不是恋爱关系’、‘我们关系虽然是非常好,但没有要在一起的想法’、‘也没有提到婚事的事情’、‘原来我不懂事,后来大了就自己与佘祥林断绝了来往’。这就表明,佘祥林预谋杀妻,另谋新欢的动机不能成立。”
疑点4 作案路线存在可疑之处
当年公诉机关提供的佘祥林作案路线图也存在可疑之处:在这个路线图中,佘祥林杀妻的全程有几公里的路,中间有山、有水塘、还有松树林,而当时的时间是凌晨,黑灯瞎火的,佘还推着自行车。这个杀妻过程总让人不能相信。 (南方都市报特派记者 贾云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