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年专案组组长要看望佘祥林
佘祥林杀妻冤案追踪:当地法院为“平反”积极准备———
湖北省、荆门市和京山县公安机关组成的联合调查组4日对无名女尸进行开棺验尸,同时,法院系统也在为佘祥林的“平反”积极准备。
■当年专案组组长现为法院副院长
“等到有关紧要的事情做完后,我们将对当年承办佘祥林冤案的京山县法院有关责任人进行处分。”4日,京山县法院副院长韩友华对记者表示。值得一提的是,11年前,韩友华本人正是京山县公安局主管刑侦的副局长,同时也是佘祥林冤案的侦破专案组组长。此外,记者从京山县公安局获悉,京山县刑警大队与从湖北省及荆门市公安系统派下来的刑警已经组成了一个案件侦破小组,专门对造成11年前佘祥林冤案的无名女尸一案重新进行调查。而就在4日上午,该联合侦破小组已经组织刑警对无名女尸的坟墓进行挖掘,取出无名女尸的头发和骨头进行验尸。与此同时,在湖北省、荆门市以及京山县法院系统,也正在为佘祥林落实“平反”而积极准备。
■无名女尸验尸结果不会很快出来
4日上午,随着一辆又一辆装有挖掘器械以及医疗鉴定器材的警车从京山县刑警大队开出,对11年前的无名女尸一案的侦破也进入了具体的实施阶段。
京山县刑警大队教导员曾忠就此告诉记者:“现在京山县刑警大队最为紧要的工作就是全力以赴侦破这起无名女尸案件。事实上,湖北省公安厅和荆门市公安局都已经派出了一批警力,和我们刑警大队的部分刑警组成侦破小组。目前具体的侦破方案已经基本制定,接下来就是实施。”
不过,曾忠也表示:“由于这起案件过去的时间太长了,所以侦破的难度会非常大。此外,由于对无名女尸DNA的鉴定也不会很快出结果,所以该案的侦破需要一定的时间。”
此外,记者还从京山县法院了解到,和公安机关一样,湖北省高院、荆门市中院以及京山县法院也都在为佘祥林冤案的“平反”工作积极准备。“一切都进行得很顺利。”在电话中,京山县法院一名工作人员对记者表示。
■法院副院长表态将处理责任人
4日下午4时,记者在京山县人民法院采访了京山法院副院长韩友华,他在此之前任京山县公安局主管刑侦的副局长,也是佘祥林案的专案组组长。
对于佘祥林冤案,韩友华表示:“我对此案表示歉意,明天将亲赴沙洋监狱管理局总医院看望佘祥林,将这种歉意带给佘祥林和他的家属。”
值得一提的是,韩友华还向记者表示:“对于法院系统内,对当年承办佘祥林的有关法官,将根据《审判人员违纪处分办法》进行处理。
当记者问及佘案疑点重重,为何还要定案时,他称:当时张在玉家属不断上访,社会压力很大,作为办案人员,轻易宣判无罪会给张家造成伤害。
■当年办案干警称“15年徒刑”十分荒唐
4日,记者还采访到了京山县刑警大队教导员、曾在侦破佘祥林杀妻案中担任一名普通干警的曾忠。在谈起当年为什么会办这件冤案时,他说:“一是受了张在玉家属的干扰,她妈妈当时一口就认定那具女尸是她的女儿,并且她没看那具女尸的身体,却能详细地说出女尸身体上的部分特征,比如身上生小孩做手术时留下的刀疤等等;二是受当时技术条件的限制,虽然当时有检察院、法院和我们公安部门的三个法医去做了法医尸检报告,但正因为没办法做DNA鉴定,所以无法更准确地鉴定出女尸与张在玉母亲的母女关系;三是受当时公安部门一直奉行的有罪推定的影响,现在早已改为无罪推定了。”
此前,在谈及佘详林在被审讯过程中的细节,当时还是刑警队中队长的卢定成回忆说,佘当时去认尸现场那天下着小雨,当时是他在前边领着路把我们领到现场的,还供出他杀人时所用的石头是38.5斤,后来到现场果然就找到了这块石头,一称重量也对。
“那不可能,不可能,你想想30多斤重的石头要怎样举起来才能把人砸死。”当时也在刑警队的曾忠否认道。可他一听记者解释说是卢局长说的时,曾马上改口说:“那就以卢局长说的为准。”
曾忠同时还提出了自己的疑惑,那就是此案的终审判决是在县法院给判的,这在法律程序上是有问题的,因为该案中的佘祥林两次被中院判死刑,但又被高院驳回,后来也不知上头是怎么运作的,就让县法院给判了15年有期徒刑,这在现在看来是十分荒唐的。“县法院没这个权嘛,可上面还是让这么做了”,究竟上面的人是谁,曾忠称:“我哪儿会知道?”
■国家赔偿:佘祥林大约可得30万元左右
针对该案的赔偿问题,4日,记者采访了中国政法大学法学院博士解志勇,他说,关于赔偿问题,首先要由终审法院确认改判后才能提起国家诉讼,进入赔偿程序,当然还要追究当年县公安局、检察院的责任。按照国家赔偿法规定,赔偿标准一般是按照上一年国家统计局公布的国民人均收入再乘以十一,如此算来,佘祥林大约可得到30万元左右的赔偿款,当然他由此而造成的身体方面的伤害,那要与伤残等级进行挂钩。
■据《广州日报》报道
背景:佘祥林杀妻冤案
3月28日,曾被政法部门认定在11年前被丈夫佘祥林杀害的湖南京山县雁门口镇居民张在玉突然归来,这表明,佘祥林因故意杀人被判处15年有期徒刑的刑事案件成为错案。
佘祥林,男,1966年3月7日生,京山县雁门口镇何场村九组人,被捕前系京山县公安局原马店派出所治安巡逻员。
1994年1月20日,佘祥林的妻子张在玉失踪后,张的亲属怀疑张被佘杀害。同年4月11日,雁门口镇吕冲村一个水塘中发现一具女尸,经张在玉亲属辨认,死者与张在玉特征相符,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1994年4月12日佘祥林因涉嫌犯故意杀人罪被京山县公安局监视居住,4月28日经京山县检察院批准逮捕。
1994年10月13日原荆州地区中级法院一审判处佘祥林死刑,佘提出上诉。湖北省高级法院1995年1月6日作出裁定,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发回重审。
1995年5月15日,原荆州地区检察分院将此案退回补充侦查。1996年2月7日,京山县检察院补充侦查后再次退查。
1997年因行政区划变更,京山县检察院于1997年11月23日将此案呈送荆门市检察院起诉。同年12月15日,荆门市检察院审查后认为佘祥林的行为不足以对其判处无期徒刑以上刑罚,将该案移交京山县检察院起诉。1998年3月31日,京山县检察院将此案起诉至京山县法院。
1998年6月15日京山县法院以故意杀人罪判处佘祥林有期徒刑15年,附加剥夺政治权利5年。佘不服提出上诉,同年9月22日,荆门市中级法院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之后,佘祥林被关入沙洋监狱服刑。
2005年4月1日上午7时,入狱11年之久的佘祥林在法警的搀扶下,步履蹒跚地迈出了湖北省京山县沙洋监狱的大门,佘祥林终于改变了罪犯的身份,被准许取保候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