又是一起冤狱!11年前,湖北省京山县的佘祥林因"杀妻"被判死刑,后因证据不足被湖北省高院发回重审,又改判有期徒刑15年。11年后,"被杀"的妻子再现人间,"凶手"丈夫终于洗清了不白之冤。而此时,这位当年28岁的基层派出所治安巡逻员,已变成了与社会隔膜甚久、身体虚弱的中年人。
前不久,一些冤狱公之于众,再早还有钟祥投毒案,只是前者远没有佘祥林那么幸运,佘祥林虽然不幸入冤狱,好在佘向湖北省高院提出上诉后,省高院认为此案疑点重重,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发回重审。经过几番周折,佘祥林终于得以与死神擦肩而过。
人们在为佘祥林庆幸的同时,也在思索,为什么一而再,再而三地让我们看到类似的冤狱?
所有这一切,都被认为是"为民除害",而从摸排犯罪嫌疑人到拒捕、审讯直至起诉、审判、定罪,公安机关在办案程序方面几乎不受约束,司法机关在量刑过程中重口供而轻证据,奉行有罪推定、疑罪从轻的原则,恰恰漠视了神圣的人权。请看佘祥林出狱后接受记者采访的片段:
"记:你在被审讯期间承认过杀人的事儿吗?
佘:我怎么会承认?但人一进到那里面,啥都由不得自己了。你想想,当时他们关了我十天十夜,轮流审问,连打带骂,不让睡觉,谁能受得了呀?然后,他们趁我迷迷糊糊的时候抱过来一摞子材料,啥也不说就让我在上面签字摁指印,你不摁行吗?
记:你在监狱里面一直在上诉吗?
佘:是的,我在监狱里一直都在上诉,包括我的家人到监狱里去看我时,我都求他们替我在外面上诉。可我怀疑我在监狱里面的上诉材料根本就没被报上去,要不然咋会到现在还没有人来查我的冤案呢。
记:你在被抓后挨过打吗?
佘:你看看我这指头,已经有一节丢在监狱里面了,你看看我这脚趾,到现在还没长齐整,你再看看我这腿,这儿,这儿,都是伤疤。能不挨打吗?挨得轻还不算呢,刚开始是审讯时打,再后来是挨打挨得多了,也就不知在哪儿打的了。我刚到监狱里的时候,浑身都是伤,治了老长时间还不能正常行走。现在我一身都是病,视力也不行了,腰、腿、胳膊都是伤。"
一旦成了犯罪嫌疑人进了那里面,人就不成其为人了。不能得到应有的辩护,或者是有实质性意义的辩护。如果态度不好,刑讯逼供就成了家常便饭。罪名定下以后如果不服,亲人们惟有选择充满血泪的漫漫上诉或上访路,而令人无法容忍的是,即使到了这一步,仍然被有些办案机关当做"不稳定因素"而不予理睬甚至随意关押。有评论说,冤狱的产生,源于一个"把冤案办成铁案"的可怕"体系",在这个体系中,"几乎每个环节都违反了法律严格规定的程序正义和实质正义,甚至从根本上背离了司法公正和独立的基本原则。"可谓是一针见血。
当然,办案人员也有其苦衷,比如,经费不足、外界压力和干扰等等,也许,当年在审理佘案时,公安机关确实由于经费拮据而没能进行DNA鉴定。我看到一位自称也曾是办案人员的作者撰文大叹苦经,似乎因为这些原因导致冤狱也情有可原。我愿意相信他说的都是事实,但是,在人的生命面前,这一切又是那么的苍白无力。即便是逃过死劫的佘祥林,顶着杀妻罪名在监狱里度过的11年光阴,又是多少金钱所能换来的呢!
据悉,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近日对全省法院系统发出通知,重申:要牢固树立责任意识、质量意识,切实把好案件质量关;要有认真踏实、严谨细致的审判作风;要充分发挥合议庭、审判委员会的审判职能作用,切实把好案件事实关、证据关、程序关和适用法律关;要依法独立审判,不受社会舆论等任何外界因素干扰;要准确裁量刑罚,做到罚当其罪;要认真对待上级法院发回重审的案件。我数了数,一共6个"要",不能说不好。既然是重申,可见也非最新出炉。但是,这些规定从它颁布的那一天起,到底执行的怎样?违反规定的行为有没有得到处理?人们有权利知道。
我们不能总是期待着这样的幸运出现。如果佘祥林的妻子没有奇迹般的露面,他就要把杀人犯的罪名背一辈子;如果不是湖北省高院力排众议,枪下留人,这个世界上又要多一个屈死的冤魂。人命关天,执法部门怎么能够如此草率?冤死了的人已经不能复活,死里逃生的佘祥林也还要在痛苦的回忆中面对未来艰难的人生。我们无法知道在佘祥林以后还会不会有类似的冤狱,但是,很明显,如果有关方面不能真正从这些冤案中汲取教训,从而改进自己的工作,那么,宪法中所载入的保障人权条款就难以真正得到落实,我们每个人的安全随时都会处于危险之中。作者:崔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