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俊玲
“等到有关紧要的事情做完后,我们将对当年承办佘祥林冤案的京山县法院有关责任人进行处分。”4日,京山县法院副院长韩友华表示。值得一提的是,11年前,韩友华本人正是京山县公安局主管刑侦的副局长,同时也是佘祥林冤案的侦破专案组组长。(《北京青年报》4月6日)
佘祥林案被确认为错案,原一、二审判决均已经被撤销,而京山县人民法院也将对此案进行再审。从刑事诉讼法的规定来看,这样的纠错程序是符合法律规定的。但是,由于昔日制定佘祥林冤案的办案人员11年来的职务、工作的变化,在对佘祥林案进行纠错包括对佘祥林案的责任追究过程中,当年制造冤案的办案人员的回避问题是应当引起相关部门重视的。
我国刑事诉讼法明确规定,原审人民法院对于发回重新审判的案件,应当另行组成合议庭,依照第一审程序进行审判。其实这种规定也可以看做是一种回避规定,对于佘祥林案再审的合议庭组成人员来说,是很容易做到让当年参与审判的人员回避的。但根据笔者的判断,虽然佘祥林案已经铁定为错案,将来要宣告无罪,该案将很有可能要由京山县人民法院的审判委员会进行讨论。虽然我国法律没有规定,对于再审案件,原审时参与过讨论的审判委员会委员是否应当在再审时回避,但从法律的规定的本意来看,答案却是明确的:即需要回避。有人说,参与过佘祥林错案讨论的委员即使不回避,也不会影响佘祥林翻案。但是,如果佘祥林案是由佘祥林申诉而不是被害人出现而引起的再审的话,由原先参与过并决定了错案的委员可以再次对案件进行讨论,佘祥林的案件要翻的话恐怕不是一般的难吧? 因此,如果原先佘祥林案经京山县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过,而再审时仍要经审判委员会讨论的话,这种回避是应当引起注意的,虽然这种回避与否已经对佘祥林将来被宣告无罪并无影响。
而从另一方面来看,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公、检、法在刑事诉讼中的任务分工明确,同样是从法律的本意来观之,公、检、法的办案人员在一个案件中的身份应当是惟一的,象参与过侦查工作的,是不能出现在审判台上的。对于京山县人民法院副院长韩友华来说,当年他就参与了佘祥林案件的侦破工作,因此他在佘祥林案件的审判环节,其就应当回避。而我担心的却是,从目前报道和韩友华的职务来看,他在佘祥林案件的再审过程中会回避吗?他回避不回避,尚不得其解,但他应当回避的理由和上面谈到的参与讨论过佘祥林错案的审判委员会委员应当回避的理由却是一样。
如果说上面所谈到的回避都不会影响法院最终对佘祥林宣告无罪的结果的话,那对于佘祥林案善后的另一方面,对当年制造冤案的办案人员的追究而言,由于当年制造冤案的办案人员的参与,比如像韩友华作为法院的副院长,他一定会参与对法院人员处理的研究,由于他当年也是制造冤案的人员之一,他的意见可能不会受以前身份的影响,但是由制造冤案的人处理制造冤案的人,单从形式上来说,恐怕也难以让人信服吧!
佘祥林由于错案蒙受了奇冤,而如今要想让佘祥林洗去不白,让当年制造冤案的人得到应有的追究,那么,在对佘祥林错案善后的过程中,就一定要让昔日的办案人员走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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