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记者 浩文 实习生 杨东梅 王龙)只因经济纠纷,6人结伙殴打他人,并用燃烧的蜂窝煤烫、用牙签扎、用钢锯条割、用指甲刀夹肉等残忍手段终致他人死亡,其中有两名案犯作案时尚不满18周岁。4月6日,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此案进行了不公开开庭审理。
此案共涉及6名被告人,均系高陵县人,年龄最大的25岁,王某、刘某现年还不足18周岁,其中第一被告郭小涛现年25岁,别名郭涛,1996年因抢劫、盗窃罪被高陵县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1年。
据西安市人民检察院指控称,2004年6月,郭小涛、赫双情等人与李某之间发生经济纠纷。2004年6月29日下午,郭小涛纠集王顺利等人,来到高陵县泾渭镇红玉美发屋,用绳索将被害人李建军的脚、手捆绑,用毛巾塞嘴、胶带封堵,又用燃烧的蜂窝煤、钢锯条在李身上烫、割,用牙签在李的手指、脚趾缝之间扎,用指甲刀在李的身上夹肉,后用盐在伤口处撒。随后他们又将李某拉到高陵县泾渭大路扬福朝砂石料厂附近,用钢丝绳、皮带、木棍、柳树条在李身上乱打,用石头在李脚踝处砸。之后,李某被送往医院,经抢救无效死亡。经法医鉴定:李某系被他人用钝器物反复打击致全身软组织65%以上损伤,血循环障碍导致肺脏呼吸衰竭,重要脏器功能障碍,衰竭死亡。
昨天下午,记者从西安市人民检察院出庭支持公诉的检察官处获悉,庭审中,6名被告对检察院起诉的犯罪事实基本都予以承认。法庭昨未当庭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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