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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害者简介
佘祥林是湖北省京山县雁门口镇何场村人。1994年1月20日,佘祥林的妻子张在玉失踪后,其亲属怀疑是被佘杀害。同年4月11日,吕冲村一水塘发现一具女尸,经张的亲属辨认与张在玉的特征相符,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杀妻”案迟迟未判。1998年6月,京山县法院以故意杀人罪判处佘有期徒刑15年,同年9月,荆门市中级法院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11年来,佘祥林在狱中写了厚厚的申诉材料,并记下了好几本日记,但冤情依旧。2005年3月28日,被“杀害”的妻子张在玉突然归来,而此时,因“杀妻”被判处15年有期徒刑的佘祥林,已在狱中度过了11个春秋。张在玉突然回家后,当地一片哗然。慎重起见,公安机关通过DNA鉴定,证实了她的身份。3月30日,湖北省荆门市中级法院紧急撤销一审判决和二审裁定,要求京山县法院重审此案。4月1日,39岁的佘祥林走出了沙洋苗子湖监狱。曾经身强力壮的派出所治安联防队员,如今脸色苍白,孱弱不堪……荆门市中级法院院长陈华说,佘祥林案件教训太深刻了,过去法院审理习惯“有罪推定”原则,从而容易造成冤假错案。佘祥林“杀妻”案将于4月13日上午在京山县人民法院开庭重新审理,法律将还佘祥林以清白。
这是佘祥林入狱前的资料照片。
4月1日,在含恨离世的老伴坟前,佘祥林的父亲佘树生悲痛不已。佘祥林的母亲杨五香因为替儿子上诉,曾被非法关押了几个月,出来后不久就去世了。
新华网武汉4月7日电(记者唐卫彬、黎昌政)3月28日,被“杀害”的妻子张在玉突然归来,而此时,因“杀妻”被判处15年有期徒刑的佘祥林,已在狱中度过了11个春秋。
3月30日,荆门市中级法院紧急撤销一审判决和二审裁定,要求京山县法院重审此案。为避免佘继续服刑,先采取变更强制措施的办法。
4月1日,39岁的佘祥林脸色苍白、孱弱不堪地走出了沙洋苗子湖监狱。
4月7日,湖北省京山县人民法院副院长唐崇德宣布,佘祥林“杀妻”案将在13日上午9点在京山县人民法院开庭重新审理,法律将还佘祥林以清白。
连日来,每一个获悉此案的人,在震惊之余,心中都会涌出一个大大的问号:这起“杀妻”冤案究竟是怎样造成的?
案件审理:“先定后审”酿成恶果
张在玉突然回家后,当地一片哗然。为慎重起见,公安机关通过DNA鉴定,证实了她的身份。据张在玉陈述,她与佘祥林经常发生争吵打闹,后来索性离家出走,乞讨流浪至山东枣庄与一男子结婚,生下一子。令她怎么也没有想到的是,佘祥林竟为此蹲了11年的冤狱。
佘祥林是雁门口镇何场村九组人。1994年1月20日,张在玉失踪后,其亲属怀疑是被佘杀害。同年4月11日,吕冲村一水塘发现一具女尸,经张的亲属辨认与张在玉的特征相符,公安机关立案侦查。1994年10月,原荆州地区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处佘祥林死刑,佘提出上诉。
湖北省高级法院有关负责同志回忆说,当时省高院认为此案至少有五大疑点:被告人的交代前后矛盾,时供时翻,间接证据无法形成证据链,不足以定案;被告人供述杀妻的方式多达四五种,仅择其一种认定没有依据;仅凭被告人的口供认定凶器是石头,依据不足;张在玉换下的衣物去向不明;定罪量刑的重要依据提审笔录,经向该案侦察员了解与事实不符。因此,并不排除“死者”出走的可能性。尽管“死者”的亲属上访并组织了220名群众签名上书要求对“杀人犯”从速处决,省高院仍然于1995年1月坚决撤销一审判决,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为由发回重审。
此后,案件又经过了补充侦查、起诉、退回补充侦查等一系列曲折环节。直到1996年12月,由于行政区划变更(京山县由荆州市划归荆门市管辖),京山县政法委将此案报请荆门市政法委协调。1997年10月,荆门市政法委召开了由荆门市法院和检察院、京山县政法委和有关单位负责人参加的协调会议。会议决定:此案由京山县检察院向京山县法院提起公诉;因为省高院提出的问题中至今有3个无法查清,对佘祥林判处有期徒刑。
1998年6月,京山县法院以故意杀人罪判处佘有期徒刑15年,同年9月,荆门市中级法院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监狱中的佘祥林清醒地知道自己没有杀人,并一直相信妻子还在人世。每次亲属探监时,他都要家里上访。多年来,佘祥林和家人不断申诉,但每次都石沉大海。
申诉之路充满艰辛和血泪。1994年12月,四处寻找张在玉下落的佘祥林的母亲,在天门市姚岭村打听到张在玉的行踪,当地村民和村委会还开具了证明,但政法机关未予采信。据出具证明的原村党支部副书记倪乐平介绍,为这件事作证的数位村民都被“请”到了公安部门,有的被关3个多月。听说公安局还要抓他,他自己也在外面躲了好几个月。
佘祥林的哥哥佘锁林悲愤地说:“因为不断上访申诉,我母亲被公安机关抓去关押了好几个月,我也被关40多天,放我出来时还威胁我说不许上告。我的母亲在被放回后不久就去世了。”
这是曾经对佘祥林“杀妻”冤案进行起诉、判决和裁定的几份法律文书,以及在佘祥林入狱后仍有人见过已“被杀害”的张在玉的证明。
申诉材料:透露关键证据的取得过程
4月1日,在沙洋监狱管理总局医院,身体虚弱的佘祥林对记者说:“当时,他们把所能用的手段都用上了。”
11年来,佘祥林在狱中写了厚厚的申诉材料,并记下了好几本日记。尽管这些材料内容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尚待证实,但从一个侧面为人们查寻“冤案”根源提供了线索。
荆门市中院1998年的刑事裁决书称,经审理查明,被告人佘祥林犯故意杀人罪的事实和情节有法医鉴定、尸检照片、现场勘查笔录,有证人证言证实,被告人的作案“行走路线图”及将公安带到作案现场的记录印证。
对此,佘祥林的申诉材料写道:“侦查员叫我将关桥水库机台的构造画出来,可我从来就没去过那里,且根本就没有杀人,怎么能画得出来?就这样,1994年4月15日下午,那位指导员见我实在说不出死者的方位,就将我拉到写字台旁,给我画了一张‘行走路线图’,并叫我依照他画的那张图画了一张。”
“这次我说是用石头杀人,这是因为在前一次我说是用木棒杀的人,但侦查员硬逼我交出木棒,可我根本就没有杀人,哪里交得出木棒,这次想到石头到处都有,如你再叫我交出石头我可以随地捡一块石头给他们,这样就可以少吃亏。”
对于当时“指认现场”的情景,佘祥林写道:“他们问我在什么地方杀的人,我随便指了一个地方,他们就给我照了相。而后要我交出杀人的石头,我准备随便找一块石头给他们,谁知那地方根本就没有石头,他们又见我实在找不到石头,就直接将我架到堰塘的另一头站定,问我尸体沉在哪里,我见某某(注:此处隐去姓名)面对着堰塘,且我们站的地方有很多纸,就猜着说在这里,他们就给我照了相。”
“当时我已被残忍体罚毒打了10天10夜,精神麻木,早已处于昏睡状态,且全身伤痕累累,根本无法行走站立,我只有一个愿望就是希望能尽快的休息一会,只要能让我休息一下,无论他们提出什么要求,我都会毫不犹豫地顺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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