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心提示:4月6日下午,在中牟县尼桑大道与220国道交叉口附近的贾鲁河段,中牟县冯堂乡中心小学学生宋德勇、冯鹏飞被一名三轮车司机追赶,跳进贾鲁河,结果宋德勇被淹死。事件亲历者高哲哭诉:“我们身上总共就剩4元钱,可司机非让我们付5元钱。我们害怕,就下车跑了,司机追我们,到河边时德勇和鹏飞就跳进了河里……”
为1元车费司机追赶3少年
中牟县冯堂乡中心小学学生高哲是整个事件的亲历者。高哲说,4月6日下午,他在校医院看眼病,宋德勇和冯鹏飞来找他,说要到县城找朋友,3人就乘冯堂至中牟的客车去县城。
到县城后,他们在官渡大街与解放路交叉口附近的菜市场下了车,接着乘坐一辆红色机动三轮车去新城区。三轮开到220国道郑州电力学院门口时,宋德勇和冯鹏飞问司机到刘集乡多少钱,司机要15元。因没那么多钱,3名少年要求下车,遭到司机拒绝。高哲说,当时他们身上总共就剩4元钱了,司机非让他们付5元钱,3名少年害怕,就下车跑了,司机在后面开车紧追。
无路可逃俩少年跳进贾鲁河
高哲说,那个三轮车司机年龄在50岁左右,他开的三轮车前挡风玻璃碎了。当时看到三轮车在后面追,他们3人拼命往前跑。在尼桑大道与220国道交叉口附近,三轮车追上了他们,司机下车准备抓人时,3人又沿旁边的土路往北跑去。
土路很窄而且不平,三轮车不好开入,司机就下车追赶。大约跑出200米开外,3人来到贾鲁河边,司机很快追了上来,3名少年已是无路可逃。宋德勇对高哲和冯鹏飞说:“咱们跳水,趟过去吧!”话音刚落,宋德勇和冯鹏飞就跳进了河里。谁料河水很深,两人一跳下去就不见了。
少年跳水后三轮车司机逃了
看到同伴跳水后不见了,高哲吓坏了,他大喊:“救命啊,有人落水了!”见此情景,刚追至河边的三轮车司机转身离去。高哲只好向在附近220国道旁的一个中年男子求救。中年男子赶到时,冯鹏飞在水中挣扎,宋德勇已沉入水中。中年男子用树枝将冯鹏飞拉上了岸。
不知是谁报警了,中牟县交巡警四中队民警张森林和刘洪亮很快赶到了现场。听高哲说水里还有一个小伙伴,张森林脱去外衣跳进河里。张森林身高1.89米,他刚向河中走了1米多远,水就淹到了他的胸部。岸上的人给他找来一把破扫帚和一根电线,让他一手抓住电线的一头,另一只手用旧扫帚搜寻宋德勇。10分钟后,宋德勇被捞上岸,但他的心脏已停止跳动,身上满是污泥。
律师认为司机应承担民事责任
追讨1元车费要了孩子一条命,这位司机应承担何种责任呢?昨日下午,记者采访了郑州开物律师事务所的董彬律师。
董律师认为,孩子跳河是司机追讨车费造成的,因果关系明显,司机应承担民事责任。但究竟承担多大的民事责任,需从整个案件过程进行分析。如果双方乘车时协商好了价格,孩子们单方违约,司机向他们讨要少给的1元车费就合情合理,只是方法欠妥。但从司机见死不救的行为看,险情发生时司机没有尽到救助义务和协助救助义务,存在过错。在裁决过程中,司机承担的民事责任应和其过错大小成正比。
警方认为司机应承担刑事责任
中牟县公安局法制室的王小胜认为,从整个案件来看,孩子跳河是司机追赶造成的,宋德勇和其同伴存在恐惧心理,担心司机追上后造成其他后果才在情急之下跳河,司机理应承担民事责任。此外,贾鲁河水深泥多,司机应当预见险情发生,当孩子跑至河边时,其不但没有停止追赶,而且在出现险情后没有采取积极营救措施,造成危险后果发生,还应承担一定的刑事责任。
中牟警方向知情人征集线索
宋德勇是中牟县冯堂乡宋家村人,昨日上午,他的尸体在中牟县殡仪馆火化。昨日下午记者获悉,为让三轮车司机承担相应的民事、刑事责任,中牟县公安局已成立了专案组,全力排查肇事司机,向知情人征集线索,知情人可通过110或直接到中牟县交巡警四中队提供线索。
( 记者 郭秋成 通讯员 曹宏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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