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华网长春4月8日电(傅广、刘春、杜学静)8日,受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委托,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被告人杨超、孙峰抢劫、盗窃案件进行公开宣判,终审分别判处杨超、孙峰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据了解,被告人杨超系吉林市建龙公司保安员,被告人孙峰系磐石市国泰保安服务有限公司金融武装押运队守库员,两名被告人为预谋抢劫运钞车,于2004年9月28日晚先后盗窃两辆摩托车,又于29日10时许到磐石市商业大厦购买两把尖刀。随后两被告骑盗得的摩托车到红旗岭,准备抢劫磐石市国泰保安公司运钞车。当日16时许,二人以搭车为由乘上运钞车。17时20分许,当行至盘桦公路红旗岭庙岭山附近时,二人同时掏出尖刀砍向押运员王森、徐峰伟及搭车回家的红旗岭工行营业员凌丽。王森当场被杨超砍死,徐峰伟双手、颈部、左臀部,凌丽左耳后被砍伤。经法医鉴定:王森被用锐器刺、割面部、颈部,右颈静脉断裂,右甲状腺下动脉破裂,创伤性失血性休克直接死亡。徐峰伟轻伤,凌丽轻微伤。在抢劫过程中,运钞车翻进沟内。后被告人杨超、孙峰抢走运钞车内押运的人民币1239961元。孙峰于当日被公安机关抓获,杨超于次日被抓获,被抢钱款全部追回。
一审法院认为,被告人杨超、孙峰以暴力手段抢劫公私财物之行为已构成抢劫罪;以秘密手段窃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之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判决如下,杨超犯抢劫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决定执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孙峰犯抢劫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决定执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同时,被告人杨超、孙峰共同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王占甲人民币145642元。
一审判决宣判后,二被告上诉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经省高级人民法院审理,驳回上诉,维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