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月一日,佘祥林被释放回家,立刻成为媒体关注的焦点■供图/钟图
佘祥林案引出法学争议———
■议题一:对这类案件如何进行司法救济?
主持人:佘案的出现,给我们带来很多关于司法制度的思考,其中很重要的一点是司法救济的问题。
司法救济在保证公民基本权利方面发挥着很大的作用。当不公正的事实发生以后,应如何进行司法救济?
李哲:首先,在这类案件中,不能以变更强制措施作为最终的处理方法。刑事强制措施只是为保障诉讼顺利进行的临时性措施。本案的根本解决方法是提起审判监督程序,撤销原有罪判决,改判被告人无罪。其次,这类案件可以申请国家赔偿。根据《国家赔偿法》的规定,再审改判无罪的,作出原生效判决的人民法院为赔偿义务机关。
岳礼玲:这个案件属于符合法定提起申诉的条件。佘祥林案,原判决被杀的“被害人”又出现,可以确定这个情节符合刑事诉讼法第204条的规定是“有新的证据证明原判决、裁定认定的事实确有错误”。通过目前的报道看,原审法院正准备重新审理。
王秀梅:此类案件可采取的司法救济手段有三种:1.改变对当事人采取的强制措施;2.启动审判监督程序,重新审查事实和证据,并作出无罪判决,当庭宣布释放当事人;3.根据当事人的申请,依照《国家赔偿法》的规定,启动国家赔偿程序。
陈刑天:1.收回依法本应由最高法院独揽的死刑核准权;2.切实贯彻疑罪从无、无罪推定的法律原则,重证据、轻口供。3.要从以侦查中心的司法观转向审判中心的司法观、从查明事实的办案观转向证明事实的办案观、从偏重证明力的自然证据观转向强调可采性的社会证据观进行转变。4.公开案件的过程与结果。在案件的办理过程中严格遵守程序公正的原则,保持适度的透明,保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辩护权真正得到落实。5.可以要求国家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