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社香港四月九日电 〔记者黄少华〕针对近期有关补选香港特区行政长官任期的争议,三位内地法律专家饶戈平、王振民和张志铭,九日在此间举行的《基本法》颁布十五周年研讨会上,从不同角度解释香港香港补选特首非换届,任期应为两年。
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港澳研究所副所长、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饶戈平说,要理解补选特首任期,必须根据《基本法》全面理解。附件一规定了一九九七年至二00七年特首产生办法。现行选委会任期与特首任期相配套,无权产生跨越0七年的特首。而四十六条写明行政长官五年任期,虽然字面上没有区分新任和继任,但显然是针对正常换届产生的特首。
他说,五十三条是专门针对特首缺任的规定。《基本法》立法原意表明补选不是换届。因此,补选产生的继任特首应是完成同届剩余任期。
被问到如何处理七月十三日选委会任期届满后,如再出现特首出缺情况,饶戈平认为,按他个人看法,可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就此偶然情况,作出解释或临时决定。
港澳研究所高级研究员、清华大学法学院教授王振民通过比较各国及地区选举继任行政首长的法律规定,指出继任特首执行剩余任期之举,完全符合国际惯例。
他研究发现行政首长缺位后,继任领导人的任期与产生领导人的机构有密切关联。目前世界上有两种通用的做法,一是如果继任领导人与前任领导人是同一选举机构产生的,履行的是剩余任期,如美国、英国;当继任者与前任非同一选举机构产生,执行的就是完整任期,如法国。
他指出,香港继任特首的任期,是原特首余下任期,符合国际上处理补选领导人的惯例。
王振民还认为,今年七月补选出的继任人,由于任期少过五年任期的一半,他有机会最长担任特首十二年。他并强调自己对任期看法的立场,并无改变。
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所教授张志铭表示,权威研究表明,在不同法域、不同法律传统的法律解释实践中,还是存在共通的解释规则或准则。补选特首任期的争论涉及到对香港《基本法》相关条文、词句的解释。从六点解释结论看,他认为,“剩余任期”的主张更为合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