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先驱导报文章
“我借了钱,想提前还,怎么还要交违约金?”这大概是大多数打算提前还房贷的人都想不清楚的事情。不过,它的确是真实发生了:中国银行广东分行要求提前还贷者须按提前还款金额和提前还款时的执行利率支付一个月利息作对银行的补偿。
对于违约金引发的争论和之一,4月4日,工行、建行、中行和农行都表示,总行对此并无规定,各分行按照合同签署的情况来决定是否收取违约金。
据法律专家称,如果购房者的贷款合同中规定,提前还贷要收取违约金,违约金的收取就是合法的。但因为购房者是弱势群体,要买房,只能被动地接受,因此对于购房者来说,也难言公平。
如果合同中没有规定,按照《合同法》规定,双方应该协商解决。
“如果银行举不出提前还贷损害它利益的证据,它就不能阻止购房者提前还款,也不能收取违约金。”一位业内人士告诉记者。
这位人士认为,提前还贷对于银行应该是有好处的。因为购房者的履行能力随时有可能改变,如果他以后破产了,或者出现经济问题无法还贷,银行的利益就无法保障。同时,银行提前收回贷款,还可能贷给其他个人或者企业,获得收益。
不过现在一些银行打算靠收取违约金的方式阻止购房者还贷似乎透露出这样的信号:它们不担心消费者以后还不上款的风险,而是担心贷款提前还了,贷不出去的风险——看来,我们的银行还是不够成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