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文山某派出所民警陆雄骑摩托车途经乡政府门口时,摩托车剐了正在行走的左维,由此引起争执,争执中,陆雄拔出随身携带的手枪,连开四枪,导致两人当场死亡,另一赶来劝阻的联防队员大腿中枪。据4月10日《生活新报》报道,去年11月震惊国人的“警察枪击案”如今一审判决:恶警陆雄被以故意杀人罪判处无期徒刑;两名受害人家属获赔14万余元;当地公安局不承担任何赔偿责任。
法院轻判恶警的理由有两点:一是死者在有人劝止时,仍继续纠缠,具有一定过错;二是案发后陆雄投案自首。这第一条其实是十分荒唐的,试问:哪一起杀人案,只要杀人者不是精神有毛病的武疯子,会无缘无故杀人?就因为车子把别人剐了,人家上来纠缠便开枪杀人,这难道也能成为轻判的理由?第二条勉强还能凑合,然而我们不能只注意这一点而忽视所有理当重判的因素:其一,警察开枪杀人,而且是在乡政府门口公开杀人,社会影响有多恶劣?其二,连开四枪,杀死两条人命,犯罪情节有多严重?
法院对两名死者家属经济索赔的判决,不得不让人怀疑法院的计算器是不是有毛病。不说别的,两名死者的孩子一个才几个月,一个也才一岁多,把这两个无辜孩子抚养成人并接受教育得花多少钱?14余万元的赔偿,分摊到两家,分摊到人头,每人才一万元多一点,法院的计算器能说正常吗?
即便就是这点经济赔偿,受害者家属要想真正得到恐怕也是困难的,因为法院并没有追究公安局的责任。理由是:陆雄开枪向群众射击并造成死亡的行为,与执行警察公务无关,系其个人行为,应由其承担全部责任。然而我要问:与执行公务无关,凭什么随身携带手枪,这有没有违反枪支管理规定?一点小事就射杀两人,如此低劣素质的人是如何成为警察的,公安局有没有用人失察和管理失职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