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马童
据报载,南京市一女子8日到南京长江大桥轻生被救后,警方对她进行了50元的罚款,理由是其扰乱了公共秩序。这是南京铁路警方对长江大桥轻生者开出的第一张罚单。
对一个连生命也不再留恋的轻生未遂者来说,区区50元的罚单,实在是象征意义多于现实意义。而我看罢这则“开罚新闻”,仍是忍不住要置喙一表:对跳桥轻生者罚款50元,亏你罚得出!
警方为啥“罚得出”?理由当然很充分:去年一年到大桥轻生的人数高达200多人。每次接到报警后,需要至少一辆警车、3个民警出警。更为严重的是,轻生者的行为还会影响到大桥的正常交通。所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对行为人作出50元罚款,绝对也是于法有据。有据不假,但是从来的“惯例”都是,每当发生了这样的事态,有关方面首先应做的,当是尽力去安抚和稳定轻生者的情绪,最好再辅之以能够有效解除其心理障碍的劝慰。毕竟,人的生命只有一次,这个社会的方方面面,都有天然的义务,共同努力来防止任何一个鲜活的生命,为着一时的冲动或想不开,做出弃绝红尘的傻事来。而对轻生未遂者开出50元的罚单,看起来似乎是救人归救人、处罚归处罚的两码事,并不为过。其实却要考虑到,哪怕是这种小小的事后处罚,也有可能强烈刺激到轻生者本已脆弱不堪的神经,并“催化”出难以预计的后果来。
(晓航/编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