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不久,教育部发出了《关于做好2005年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的通知》,并发布了《2005年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规定》,对今年高校招生工作的方方面面作出了政策性的规定,并提出了具体要求。
据教育部学生司有关人士介绍,根据以前招生工作规定的执行情况,按照从严治招治考、加强规范管理的精神,在出台今年招生工作规定前,教育部学生司召集了部分省级招办和高校的负责人对原招生工作规定进行了认真的研讨和修改。
为了帮助广大考生把握“通知”和“规定”精神,本刊就其中的新变化进行解读。
变化1 首次实施“阳光工程”
内容:今年组织实施高校招生实施“阳光工程”,实施的重点是确保招生录取工作全程公开、信息透明。
解读:高校招生工作要求公开、公平、公正,实施高校招生“阳光工程”,要求招生录取工作公开化、招生信息透明化,就把我们的招生录取工作置于群众监督和舆论监督之下。可以说,“阳光工程”是落实高校招生公平、公正原则的又一重要举措。
变化2 外语听力测试不再做全国统一要求
内容:从2005年开始,普通高校招生对考生外语听力测试不再做全国统一要求。各地可根据本地教育实际自行决定外语听力测试的考试形式、时间和计分办法,并将成绩在录取时提供给有关高等学校,供高校录取时参考。
解读:此变化属今年考试形式变化的“重头”之一。外语听力测试是提高英语交际能力的重要手段,但测试手段和各地外语教育资源的不平衡和水平的差异,以及外语听力测试的安全风险,统一考试有待改进。外语听力测试权下放,一方面可以减小风险程度,另一方面各地还可以根据本地的情况对测试内容、计分等进行调整,一些经济较发达的地方就可以在时间和分值上进一步提高。
变化3 独立学院招生广告须先审查
内容:独立学院要全面如实介绍学校办学性质、条件和收费标准等招生信息,不得做任何可能误导考生的宣传和承诺。招生广告须经申办高等学校和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审查后方可发布。并且要求独立学院在招生中要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下达的招生计划进行录取,严禁未经省级招办擅自组织生源、未经省级招办核准拟录取名单擅自寄发录取通知书。
解读:独立学院是近年来招生界中的“新事物”,但个别院校在招生过程中也出现如擅自组织生源、擅自寄发录取通知书等一些不良现象,严格规范其招生行为,有利于其自身的健康发展和维护招生录取的良好形象。
变化4 建立并完善招生考试工作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
内容: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将责任明确到岗、落实到人。进一步发挥各级教育纪检监察部门对招生考试工作的监督作用,强化对重点环节、重点岗位、重点时段的监督,严肃查处顶风违纪案件。
解读:招生录取工作,本是一块净土,但近两年少数违纪行却严重损害了招生录取工作“公平公正”的良好形象,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的实施,无疑将会给那些有违规违纪之想者一个警醒,对维护考生和工作人员的合法权益、维护高校和教育的良好声誉将起到积极作用。
变化5 “诚信考试”进入电子档案
内容:在报名时,所有考生均应签定诚信考试承诺书;考生电子档案内容应包括考生参加国家教育考试的诚信记录(主要指考试违规的简要事实及处理结果)。
解读:与招生录取中的违纪现象相对应的,就是考场舞弊,这也是备受社会关注的,诚信考试也随之而诞生。从去年开始,考生在报名时就要和招生考试机构签定一份诚信考试承诺书。今年,在规定中得到明确,而且要求把诚信考试记入考生的电子档案中,这既有利于考生诚信考试的自律,也有利于考试的公平公正。
政策链接——
考生电子档案内容主要包括:考生报名信息(包含身份证号、思想政治品德考核鉴定或评语等)、体检信息、志愿信息、成绩信息和考生参加国家教育考试的诚信记录等五部分。考生电子档案须与考生报名登记表、体检表、报考学校(专业)志愿表(卡)及考生各科考试成绩等纸介材料相对应部分的内容一致。
变化6 放宽报名条件
内容:不得报名的人员有:具有高等学历教育资格的高等学校的在校生;高级中等教育学校非应届毕业的在校生;因触犯刑律已被有关部门采取强制措施或正在服役者。
解读:在今年的招生工作规定中,对不得报名的条件限制从以前的4条减少为3条,而以前“被高等学校开除学籍或勒令退学到报名结束之日起不满一年者”不得报名的限制已取消,从而避免了因同一行为受两次处罚,又是招生录取工作以人为本的充分体现。
政策链接——
符合以下条件的人员,具有报名资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高级中等教育学校毕业或具有同等学力;身体健康。
变化7 享受加分考生名单、录取结果要公示
内容:符合加分投档或在高等学校调档分数线下适当降低分数要求投档的考生名单,必须由省级招生委员会向社会公示,未经公示的考生不得享受相关项目分值。录取结束后省级招办和高等学校应将有关录取结果向社会公示。
解读:招生录取工作程序和信息要公开、要透明,这是社会对高校招生录取的希望和要求,也是实施“阳光工程”的具体体现。只有把享受“特殊政策”的考生和录取结果放在“阳光”之下,才能经得起“风雨”的检验。
政策链接——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届高中毕业考生,由省级招生委员会决定,可在考生统考成绩总分的基础上适当增加分数投档,由学校审查决定是否录取。同一考生如符合多项加分投档条件的,只能取最高一项分值,增加的分值最多不得超过20分。
(1)按相关规定评选获得的省级优秀学生称号者;(2)高级中等教育阶段思想政治品德方面有突出事迹者;(3)高级中等教育阶段获得省级以上青少年科技创新大赛或全国中学生学科奥林匹克竞赛省赛区一等奖以上者;(4)高级中等教育阶段参加重大国际体育比赛或全国性体育比赛取得前六名;获国家二级运动员(含)以上称号并经省级招生委员会在报考当年组织测试、认定的考生。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届高中毕业考生,由省级招生委员会决定,可在高等学校调档分数线下适当降低分数要求投档,由学校审查决定是否录取。同一考生如符合多项降低分数投档条件的,只能取其中降低分数要求幅度最大的一项分值,且不得超过20分。
(1)边疆、山区、牧区、少数民族聚居地区的少数民族考生;(2)归侨、华侨子女、归侨子女和台湾省籍考生;(3)烈士子女。
变化8 增加的政策性加分仅适用于考生所在地高校
内容:经省级招生委员会讨论决定,确需增加的政策性照顾项目,其分值不得超过20分,且有关省(区市)增加的政策性照顾项目及分值仅适用于本地区高等学校,并须报教育部备案。
解读:录取时,有的地方会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在政策中增加一些(超过教育部规定的范围)加分照顾项目,如2003年,很多高校和地方就增加了一项“工作在‘非典’一线人员的子女在高考时可享受加分照顾”政策。当然,这些增加的政策性加分中,有的带有一定的地方性,不具有普遍意义,并且有的地方在实际操作中透明度也不高,有的高校对此接受程度不一,所以规定“仅适用于本地区高等学校”,既兼顾了地方实际情况,也有利于公平。
变化9 本科预留计划减少,定向计划须经教育部核准
内容:安排跨省(区市)招生的本科高等学校,在国家核定的年度招生规模内,可以预留少量计划,用于各地生源不平衡问题,预留计划不得超过本校本科计划总数的1%。高职不再预留计划。部分安排定向计划的高等学校必须向主管部门申请并经教育部核准备案后,方可面向部分国家重点建设项目单位安排少量定向就业招生计划,并且要与定向就业单位签署符合有关规定的协议书,坚决制止假定向或利用定向就业招生向考生收费。
解读:预留计划,原本是高等学校根据各地生源情况而进行适当调整使其平衡的一种方式,但在录取中,有的高校对其使用管理不善,或利用其乱收费,把预留计划比例从以前的3%减少为1%,把更多的计划投放到各地,使之“明白化”,给了更多人公平竞争的机会。同时,取消了“省属高校不得安排跨省定向就业招生计划”的规定,强调定向计划必须由教育部核准,这样就可以从政策上防止假定向或一些违纪现象的发生。
变化10 体检医院要对考生体检结论的真实性负责
内容:主检医院或相应的医疗单位对考生的体检结论应规范准确,而且要求主检医院或相应的医疗单位对其结论的真实性负责。
解读:体检结论是对考生身体素质的真实反映,是考生报考学校和专业时的参照,也是高校录取时的重要参考部分。因高校有的专业对考生的视力、身高、有无疾病等有要求,考生体检如达不到要求,而在体检结论中没有体现的话,就会与考生进校后的复查结论不一致,最终会给考生和高校带来遗憾。所以,从体检源头防止遗憾的发生,既是对考生自己负责,也是对高校负责。
政策链接——
考生的体检须在指定的二级甲等(含)以上医院或相应的医疗单位进行,主检医师应由具有副主任医师以上职称、责任心强的医生担任。主检医院或相应的医疗单位应按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印发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对考生体检作出相应的、规范准确的结论,并对其真实性负责。
附:招生考试日程安排
高等学校的招生章程在5月1日前在本校网站公布;全国统考于6月7日开始举行;录取工作于7月上旬开始,本科层次录取须在7月31日之前结束,专科层次(高职)录取应在8月20日之前结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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