震惊全国的佘祥林案和王树红案再次将刑讯逼供问题提上审讯台。
“刑罚与其严厉不如缓和”这句格言诠释了刑罚应当具有的“谦抑性”。刑事古典学派主要代表人物、意大利刑法学家贝卡利亚忠告世人:“酷刑的场面给予人们的常常是一副铁石心肠,而不是教人悔过。”“对于犯罪最强有力的约束力量不是刑罚的严酷性,而是刑罚的必定性,这种必定性要求司法官员谨守职责,法官铁面无私、严肃认真,而这一切只有在宽和法制的条件下才能成为有益的美德。”酷刑是对人性的摧残,是对人的正常需要体系的全面颠覆。美国心理学家马斯洛认为人的需要体系分为生理、安全、社交、尊重、自我实现等五个层次,在酷刑的“熔炉”之中,这些充满人性色彩的需要都统统被无情地化为灰烬。人类在施用酷刑和承受酷刑时,都会感觉自己更像是完全被兽性支配和控制的兽类———施刑者如兽性大发的野兽,受刑者则如被恶狼所主宰的任其摆布的绝望的“羊羔”。在酷刑的魔鬼般的眼中,每一个个人都是被暴力征服的苟延残喘的“猎物”。
酷刑这一恶俗在中国可谓源远流长,中国古代便有“五刑”之说。
联合国《禁止酷刑和其他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公约》成为反酷刑的专门武器。我国已于1986年签署加入此公约,这意味着反酷刑是中国必须践行的国际法上的责任和义务。
用国际通行的专门术语讲,刑讯逼供、超期羁押、体罚犯人等行为均属于“酷刑”的范畴。“酷刑”早已是经有关国际公约提出的国际通行的专门术语,也是中国法学界已认可的学术概念,因而根本不必讳言“酷刑”这一提法。刑讯逼供现象普遍存在、超期羁押现象相当严重早已是不争的事实,经媒体披露的刑讯逼供现象可谓令人发指和惨无人道。
酷刑是司法腐败尤其是司法专横的重要表征之一,滥施酷刑的行径不仅使刑罚本身的形象变得面目可憎,鲁迅先生曾言:“自有历史以来,中国人是一向被同族和异族屠戮、奴隶、敲掠、刑辱,非人类所能忍受的痛楚也都身受过。”此言不虚,古人在施刑上的想像力和创造力令后人叹为观止,春秋战国及秦汉都是中国历史上酷刑最盛最滥的时期,倡导严刑峻法的法家在酷刑的推行中起到了推波助澜的关键作用。颇具讽刺意味的是,曾力推严刑峻法的变法者商鞅,本人最终也未能逃脱被五马分尸(车裂)的厄运。
酷刑———生命中不能承受之“酷”,让血肉之躯恐惧和颤栗之“酷”,堪称人类文明星空中阴霾般的“黑洞”。我不赞同将酷刑视为封建流毒的习惯性提法,酷刑的存在其实根源于人性,根源于人性的残酷、野蛮的“恶”的一面。人性之恶乃是酷刑的基因。逾越刑罚底线的酷刑的实质是比某些权钱交易型的司法腐败更为面目可憎的“司法专横”,酷刑的泛滥势必导致灾难性的司法信任危机,势必会给司法这一文明的制度贴上“野蛮”的标签。
对酷刑应当“酷”一点,这就意味着反酷刑立法应当“升级”。建议制定一部专门的刚性的“反酷刑法”,从立法上对愈演愈烈的酷刑现象作出正义的法律回应。此外,要像禁毒一样反酷刑,建议有关部门成立类似于“国家禁毒委员会”的权威性专门组织“国家反酷刑委员会”,全国人大、最高法院、最高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以及中央纪委及监察部等部门为主要单位成员。“国家反酷刑委员会”将是反酷刑的组织保障。
刘武俊,司法部研究室副研究员,《中国司法》杂志副总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