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有这样两条新闻让我嗟叹不已,一条是“河北沧州市华油某高中二年级的学生林某,因向同班女同学表示爱意遭到拒绝,竟然持刀将该女生杀死”(4月11日《燕赵都市报》)。另一条是:“雄性大熊猫交配后想再来一次,被拒后咬伤雌熊猫”(4月11日《华西都市报》)———两者的行为模式何其相似乃尔:都是无限主张自己的权利,而根本不考虑对方的权利。但我们不能由此得出结论说,熊猫的行为越来越像人了,而只能说人的行为越来越像熊猫了,对不对?
如果说因求爱失败而杀人,是激情状态下的一种冲动,只能看作是特例的话,那么另外一条新闻就更能说明青少年行为方式“熊猫化”的普遍程度:上海社科院研究员徐安琪在上海某区做了一项调查:不在读的未婚子女85%需要依靠父母为其支出部分甚至全部生活费。他将这部分年龄介于20—30岁的青年人群称之为“啃老族”(4月11日《广州日报》)。这些青年人没有意识到,他们正在行使自己已经不再具有的权利,他们不能这样心安理得,他们应该为此感到羞愧。
这里牵涉到一个“哲学”层面的问题:怎样理解一个人追求幸福的权利?在我看来,所谓追求幸福的权利就是指人有权为了自己而生活,可以选择能给自己带来幸福的生活方式并予以实现。也就是说,一个人不必为了他人而牺牲自己的幸福,也不能由他人来左右自己追求幸福的方式。这些权利是与生俱来,不可剥夺的。但是,请注意:行使这项权利有一个最基本的前提,那就是要尊重他人有和自己完全相同的权利,自己的权利必须在别人的权利边界处止步!
既然人人都享有不可剥夺的权利,那么每个人在任何时候都享有相同的权利,不能也不应该为了自己的权利而去破坏他人的权利。这就是说,一个人有追求幸福的权利,但没有把自己的幸福建立在别人的痛苦之上的权利。比如河北沧州市的那位男生林某,他当然有追求爱情的权利,但必须同时承认对方有拒绝的权利;对那些“啃老族”来说,我们承认他们有选择过一种懒散的生活方式的权利,但必须同时承认,他们的父母和社会有拒绝为他们的这种生活方式承担成本的权利。他们已经成人,应该靠自己的劳动和工作来维持自己的生活方式。“啃老”也许还不是一个法律问题,但绝对是一个价值观的问题,一个道德问题。
熊猫可以享受这样的生活方式:饿了就吃,困了就睡,发情了就交配。这种生活方式是人类主动为它们提供的,因为人类不愿意承担他们灭绝的后果,它们也不具备为追求自己的幸福而侵犯人类权利的能力。但人,尤其是青少年,不能以这种生活方式为楷模,作为国家和民族的未来,他们应该具有完整的而不是残缺不全的权利意识,应该是有尊严的公民。他们不能说:“我想做什么就做什么,不必管别人会怎样。这是我的自由。”他们应该清楚地知道,每个人都拥有不可剥夺的权利——不光是他自己的,还有别人的。只有这样,才能把自己和熊猫或者别的什么动物区别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