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桂网-南国早报南宁讯(记者 韦义华)广告语“天高几许问真龙”著作权纠纷案,法院一审判决南宁卷烟厂赔偿作者刘毅48万元。判决后,双方曾在庭外进行过和解努力,但南宁卷烟厂对刘毅提出47.8万元的和解条件表示无法接受。据悉,4月18日,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将开庭审理这起令人关注的知识产权纠纷案。
“天高几许问真龙”这句广告语,因著作权纠纷,作者与征集此广告的南宁卷烟厂闹上了法庭并索赔50万元(本报曾作报道)。此案一审判决后,南宁卷烟厂提出上诉。上诉期间,刘毅曾与南宁卷烟厂有关负责人接触,作过庭外和解的努力。今年2月28日,刘毅去信给南宁卷烟厂,表示从协商之日起,同意南宁卷烟厂对广告语“天高几许问真龙”免费再使用一年。南宁卷烟厂也曾同意以10万元对作者进行“经济补偿”。
“但是,我们认为刘毅提出的和解条件太苛刻,而最终不能握手言和。”昨日,南宁卷烟厂有关负责人接受记者采访时如是说。据了解,南宁卷烟厂不同意和解条件,主要有两个方面的理由。
据介绍,南宁卷烟厂在与对方和解时,曾向对方说明,该厂及其委托的真龙广告公司当时以10万元,向社会征集“真龙”香烟广告用语的启事,已明确了广告语的文字、内容要求以及奖励办法等,并以要约的形式,对入围的作品享有使用权、所有权。作者刘毅如期投稿,对征集启事无异议,已形成事实上对要约的承诺。
南宁卷烟厂此次对庭外和解说“不”,还有一个原因是对刘毅提出的47.8万元赔偿金的构成不能理解。在和解中,刘毅除提出“天高几许问真龙”作品的著作权等17项人身和财产权利仍属其所有外,还要求南宁卷烟厂必须支付其在制作广告语所进行的资料调研、市场分析以及后来长时间的诉讼、取证等相关费用总共47.8万元。其中资料调研、市场分析等16.8万元;诉讼、取证等相关费用21万元,但这些费用却没有相应的票据。“一审法院判决赔偿的数额是48万元,刘毅庭外和解列出的索赔款项高达47.8万元,仅仅少了2000元,这让人有些难理解。”南宁卷烟厂一位负责人这样说。
由于这起著作权纠纷案件有很大的特殊性,进入诉讼程序后,即引起了包括中央电视台、凤凰卫视等各大媒体的广泛关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