荆楚网消息(楚天金报)特约记者文静通讯员随文、矾石报道:请他人拍摄的摄影作品,在没有经过他人允许,就拿去制作宣传画册。12日,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判处随州某技校一审败诉。
今年1月,某技校让时任该校职工的李某制作技校宣传画册,李接受任务后找到随州摄影家杨某,让其拍摄几张宣传照片。杨拍摄了包括技校外景图及校长办公照等几张照片,杨某对几副照片经电脑处理、加工后,将照片冲印出来,交给李某,并为技校制作了宣传画册样稿,因杨与技校未就稿酬达成协议,技校未让杨制作宣传画册。此后,技校未经杨同意,采用了其拍摄、加工的技校外景画册样稿,并在今年4月印出5000份宣传画册。同年5月,技校又将上述几张照片在报纸上刊登,作为其学校的广告宣传照片。杨发现其拍摄制作的照片在未经允许的情况下,被随意采用,遂将技校告上法庭。
法院审理认为,随州某技校未经杨的许可,擅自使用其拍摄的照片,以达到其宣传的目的,侵犯了杨某的署名权、发表权、使用权和获得报酬权,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法院判决,技校立即停止侵权,不得使用印有杨某拍摄、制作的技校外景图及校长办公照的宣传画册;并在本市公开发行的报刊上登载启事,向杨赔礼道歉,并赔偿因侵权给杨某造成的损失5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