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昌市郊区农民李国荣因见义勇为身受重伤,丧失工作能力,虽然,南昌市东湖区有关部门找到他并给了他500元慰问金,南昌市彭家桥街道办事处为他垫付了近1300元的复查医疗费用,但这些钱只够付医院检查的费用,根本谈不上治疗。目前,李国荣家里已经快揭不开锅了(4月12日《中国青年报》)。
像李国荣这样,由于见义勇为而受伤或落下残疾、有家庭困难的人,并不在少数。据相关资料显示,近三分之一的见义勇为人员,牺牲或受伤丧失劳动能力后,家庭生活便陷入困顿,有的孩子因此失学。本应受到社会“厚待”的他们,却遭遇种种尴尬。英雄流血,发自正义和良知;成为英雄后,并不图任何回报。但无奈的现实,让他们流血之后又流泪。
针对见义勇为者“流血又流泪”的不正常现象,一些省市发动社会各界捐款,设立见义勇为基金,奖励见义勇为者,取得了较好的社会效果。
设立见义勇为基金,固然很好。但由于基金是靠捐款取得的,缺乏制度上的保障,不可能使每一位见义勇为者都能受益。而且这种奖励,并没有成为每个见义勇为者应得的一项权利,更没有成为一种制度。就如南昌市将在4月底左右会召开一次“见义勇为表彰会”,可是南昌市政法委综治处的工作人员,却对李国荣申请见义勇为救助一事并不知情。
公民在尽义务的时候,也应享有相应的权利。见义勇为者在见义勇为之后,应该享有应得荣誉称号的权利,以及获得物质奖励的权利。当然,也应当包括在伤残或死亡时,获得相应的报酬或者抚恤的权利,这些权利应该有制度和法律作保障。此外,见义勇为是维护社会稳定的重要力量,见义勇为者的权利也应当由社会来保障。因此,奖励、优抚见义勇为者的费用支出,应该成为公共财政支出的一部分。
善有善报,才会有了后来者效仿者。一个人见义勇为之后,能够享受社会给他的荣誉和照顾,这才是对见义勇为者最好的支持和奖赏,也是对见义勇为行为和精神的肯定。但果真勇为之后,身体受到伤害,家庭陷入困境,则不得不使见义勇为者乃至后来的效仿者,惦量惦量行善是否值得,自己是否承受得起了。这种认识过程,也是社会价值取向的反映。因此,社会价值取向应与社会需求协同一致。如果我们的社会需要见义勇为,那么,给予见义勇为者的回报就应反映出整个社会的认同来。
因此,从制度上、法律上给予见义勇为者一定的保障,是非常必要的。试想,一个人当他见义勇为之后,生计有保,而且在生活方面能享受特惠,他生活得越来越好,这不是对见义勇为者最好的支持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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