姜明租房子被骗3800元钱,想要讨回损失,骗子却跑了。当他找到中介方后,中介方却说自己不承担责任。姜明得知后非常生气,认为中介方没有核实出租方真实身份,才使骗取租金的违法行为得逞,遂将其告上法庭,要求中介方赔偿被骗租房款。但因为中介方对于不知道的情况无调查义务,市法院近日裁定:中介方只负责赔偿中介费和看房费。
求租人:租房子被假房主所骗
2003年5月,姜明到和平区一家房产信息咨询服务站寻求租房。经店主介绍,姜明与出租方王云签订租房协议:王云出租位于和平区六纬路的住房,月租300元,租期一年,年租金3600元。
服务站的宋某作为中介方在协议上签字,协议约定中介方只提供中介服务,不承担其他责任。姜明看房后,同意租用该房,当即付给王云租金3600元,抵押金200元,付给宋某中介费130元(含看房费20元)。可当姜明及家属当天准备入住时,突然冒出了又一个房主,而且该房主还拿出了房屋所有权证明。姜明一家被撵了出来———原来出租方王云不是真房主,也是租用此房的住户,而此时王云已不知下落。后经公安部门查实,王云的真实姓名为卢新。卢新在中介登记时,未提供身份和房屋所有权证明,中介人也未审查出租人房屋所有权。
姜明得知后非常生气,认为中介方没有核实出租方真实身份,才使卢新骗取租金的违法行为得逞,中介人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中介方宋某则推脱说:中介人只起到介绍、引见的作用,租期和租金的约定与交付都是由租房人和出租人直接来完成的,与中介人无关,中介人不应承担任何民事责任。双方只好对簿公堂。法院:中介方只返还中介费
和平区法院审理认为,被告卢新谎称自己是出租房屋的房主,到中介登记出租房屋,骗取租金,系违法行为。所签租房协议无效,应将所收租金及抵押金返还原告。被告宋某未核实登记人身份和房屋所有权证明,为其登记并向原告介绍,致使双方所签协议无效,所收中介费应返还原告。原告租用房屋心切,在未核实房主身份和姓名的情况下,签订协议交付房租,自己也应承担一定责任。法院判决卢新返还原告房租和抵押金3800元,宋某返还原告中介费和看房费130元。市法院于近日作出维持原判的裁定。
律师:居间合同不保护求租人利益
房屋的中介方为什么没有付连带赔偿责任呢?辽宁正时律师事务所丁晓婷律师就此案接受记者采访时认为,大多数的中介合同属于居间合同。居间合同是指居间人向委托人报告订立合同的机会或者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委托人支付报酬的活动。根据《合同法》第425条规定:居间人应承担就订立合同的事项向委托人如实报告的义务。如实报告是指居间人需就自己所知道的情况如实报告,对于不知道的情况无调查义务,对于相对人的信誉无保证义务。因此,中介方对合同的履行情况不负责任。如果有证据证明居间人故意或过失的情况下提供错误报告,导致委托人利益受到损害的,才丧失报酬请求权并应承担赔偿责任。
从本案来看,卢新在登记时未使用真实姓名及提供有效证件,中介方只负责登记、介绍。中介方没有对登记项目进行调查的义务,在没有证据证明中介方与卢新故意串通欺诈当事人的情况下,中介方承担不得收取报酬的后果。姜明如果没有证据证明中介方故意隐瞒事实或提供虚假的信息,中介方不负责任。律师为此提醒市民:百姓在房屋买卖或租赁中,不应完全信赖中介方,自己应详细审查对方的身份及其它凭证、文书的真实性。本报记者周贤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