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北京市人大常委会决定建立立法专家咨询工作规则,170多名专家被首批选入专家库。
建立立法咨询专家库是立法机关完善重大决策规则和程序的新措施,充分发挥专家在各自领域中的优势,有助于克服部门利益倾向,促进立法决策的科学化、民主化,切实保障立法质量的提高。但实施这样的举措也有一些令人担忧的地方:
首先,立法咨询专家的产生范围应当合理和充分。立法咨询专家打哪儿来,以前是干嘛的,对于立法咨询的科学性和公正性具有极其重要的影响。立法咨询专家的产生范围不能太窄,太窄了不易保障咨询的效果和效率,尤其是学科上不能以法学为主,职业上以律师为主。不可否认,法学是与立法工作关系最为紧密的学科,律师是对立法的漏洞具有天然的“先见之明”,但是立法不是为了法律而立法,而是为了社会而立法,咨询专家的专业和职业有局限性势必不利于立法质量的提高。因此,期待立法机关在选拔立法咨询专家时能具有“海纳百川,有容乃大”的气度,让立法咨询专家库学科多样化、职业多元化,真正成为立法的“智囊团”。
其次,选拔立法咨询专家的程序应当公开和透明。没有公开和透明的程序,就选拔不出最出色的立法咨询专家,尤其“立法咨询专家”成为抢手的“帽子”和“荣誉”的时候。由谁来推荐是个关键,因为被推荐者一般都会没有悬念地最终当选。让市法学会和律师协会来推荐“立法咨询专家”,的确有其合理性,但是推荐的标准是什么呢?法学家的科研成果、学术地位还是社会兼职?律师的业务水平,参政能力还是创收业绩?如果没有确切的选拔标准,即使最终被立法机关所通过,也很难保障“专家库”的专业性和代表性。因此,期待立法机关新一轮的立法咨询专家选拔能够将“组织推荐”和“民间自荐”结合起来,最大限度地挖掘立法的智力资源,发挥民众参与立法的热情。
再次,立法咨询专家作用的发挥要有制度来保障。立法咨询专家是立法的参与者而非决断者,这样的角色定位就决定了专家作用的发挥必须通过制度来保障,保障参与足以影响决策而非敲敲边鼓,打打擦边球:参与者无论社会地位高低,参与地位必须平等;参与者无论能力大小,参与的机会必须充分而对等;参与的事项无论复杂与否,参与的程序必须系统和完整;参与的权利无论在哪个环节受到侵犯,都必须具有相应的救济制度。
最后,立法咨询专家也要避免利益冲突和角色错位。郎咸平风波之后,经济学家遭受“经济学良心的诘问”,担任上市公司的独董参与公司分红甚至为这些公司代言的经济学人慢慢被揭开了面纱,学者的独立性和中立性受到了质疑。这样的惊人“蜕变”和民众“质疑”会不会也在立法咨询专家身上重演呢?毕竟,专家的咨询功能对立法进程具有不可低估的影响力。因此,立法咨询专家要避免利益冲突和角色错位,在上任之初就应当公示社会兼职,并进行及时的清理和调整。担任烟草公司法律顾问的专家参与有关公共场所禁烟或限烟的讨论时,担任房产公司法律顾问的专家参与有关城市建设的调研时,难免会产生利益的冲突和角色的错位,即使能够“独善其身”,也很难“取信于民”,这种尴尬应当在立法咨询专家上任之初就消灭在萌芽中。(稿源:国际在线)(作者:胡健)(编辑:潇湘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