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黔在线讯12月8日,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被告单位世纪兴业投资有限公司、被告人刘志远犯单位行贿罪一案作出一审宣判:被告人刘志远犯单位行贿罪被判处有期徒刑3年,世纪兴业投资有限公司被判处罚金100万元。
据法院调查认定:1998年底,贵阳市政府经研究决定,拟出让贵阳市中天企业股份有限公司(下称中天公司)的部分国有股权。该信息传出后,包括被告单位世纪兴业投资有限公司在内的多家单位均有意收购中天公司国有股。
时任被告单位法定代表人、董事长的刘志远经人介绍,认识了原贵州省委书记刘方仁的儿媳易阳。刘、易二人经过协商并约定,由易阳负责协调在收购中与贵阳市政府相关部门的工作,刘志远负责与贵阳市国资局就收购的价格等事宜进行谈判,收购成功后刘志远付给易阳好处费500万元。
为达到收购目的,世纪兴业投资有限公司向贵阳市国资局提供了大量的虚假验资报告、财务报表等相关资料。1999年上半年,易阳与其夫一起找到贵阳市有关领导,说北京的世纪兴业投资有限公司很有实力,想收购中天企业,让该领导帮忙。后来,贵阳市政府研究决定,原则上同意世纪兴业投资有限公司参加收购中天公司的竞争。
事后,贵阳市国资局对被告单位进行了考察,并达成初步协议,由被告单位以每股2.41元的价格收购中天公司3300万股的国有股,占总股本的33.65%,转让总金额为7953万元。1999年7月的一天,刘志远打电话给易阳,说收购中天的事已和贵阳市国资局谈完了,并达成初步协议,但贵阳市政府迟迟没有研究,好像在某领导那里卡住了,要易阳想办法协调。
就这样,在易阳的安排下,刘方仁出面给贵阳市有关方面打了招呼。1999年12月28日,国家财政部对贵州省国资局《关于转让中天企业股份有限公司部分国家股权的报告》作了批复,同意贵阳市国资局将所持股份公司国家股中的3300万股转让给世纪兴业投资有限公司。
在这种情况下,易阳又请刘方仁出面打招呼,并亲自从省国资局很快将财政部的批复转到了贵阳市国资局。2000年1月7日,贵阳市国资局以每股2.41元的价格将所持中天企业全部国家股中的3300万股转让给世纪兴业投资有限公司,共计人民币7953万元。
世纪兴业投资有限公司开始收购工作后,刘志远从公司的账上提取现金,自1999年上半年至2000年上半年分4次送给易阳人民币500万元。据介绍,在世纪兴业投资有限公司谋划收购期间,曾有另一家公司准备每股出价2.8元收购。
另查,被告人刘志远在羁押期间,检举了原贵州省证管办主任高勇向其索贿120万元的犯罪事实。后任成都市委常委、宣传部部长的高勇已被四川省人民检察院依法逮捕。
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被告单位世纪兴业投资有限公司利用国家工作人员的职务便利和影响,采取提供虚假财务资料等手段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工作人员巨额贿赂,其行为侵犯了国家机关的正常工作秩序和国家的廉政建设制度,构成单位行贿罪,情节严重。
法院同时认为,被告人刘志远作为被告单位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也应承担刑事责任。鉴于刘志远在羁押期间,检举他人重大犯罪行为,经查证属实,属重大立功表现,可酌情从轻处罚。据此,法院作出了上述判决。
另据了解,本案中提及的易阳受贿案已终审宣判。易阳被省高院判处有期徒刑15年。图为刘志远出庭受审。 作者:唐正平 来源:金黔在线—贵州都市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