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泄私愤驾车连撞十三辆车并致一死七伤———
本报讯 34岁的怀柔农民卜大东因为一件小事与人发生纠纷,在派出所协商解决时又无端猜测对方走后门。为发泄心中的不满,报复社会,他竟开着自己的农用车上街故意冲撞无辜群众及车辆,结果造成多人伤亡、财产损失巨大的严重后果。昨天,二中院一审以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判处其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共计28万余元。卜大东已表示要上诉。
据了解,2004年9月1日下午3点左右,卜大东骑自行车把女儿驮在后座上回家。在路上听到迎面而来的一辆货车喇叭响了一声,他以为对方是熟人,就下了车,结果发现司机是个陌生人。就在这时,他女儿从车后座上摔了下来,直喊胳膊疼,卜大东便让货车司机给女儿看病,双方为此起了纠纷。后来民警到场,请双方到派出所解决。协商过程中,卜大东见对方给人打电话,疑心是找后门托关系,气愤地离去。
“他撞了我警察不管,那我也去撞人,反正没人管。”卜大东曾这样描述自己当时的心态。当晚6点左右,他开着自己的白色福田牌农用货车出去,倒车时就撞了1辆三轮车,而他非但没停车,还向旁边的水果摊冲过去,又轧坏了一辆自行车。随后卜大东开足马力冲出村子,上了迎宾路,在路上他不论看见自行车、摩托车还是小客车、面包车,都直接冲过去。有的司机见他过来,特意停车等待,可他还是撞了上去,还有的司机尽量打轮躲闪,甚至都上了人行道,仍然没有躲过卜大东的“追杀”。每撞一车,他都不踩刹车减速,而是继续疯狂。就这样,短短几十分钟,他连撞13辆车,造成一人死亡、一人重伤、三人轻伤、三人轻微受伤的严重后果。最后,卜大东的车冲进一个工地被卡住,才被抓获归案。
庭审时,卜大东提出自己是酒后开车,只构成交通肇事罪。但法院没有采纳他的辩解,认为他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决定判处死刑。
■法官点评
承办此案的王法官告诉记者,卜大东饮酒是在中午,与作案相隔较长时间。卜大东作为心智健全的成年人,理应知道驾车冲撞他人的严重结果。从全案证据来看,他当时就是想撞车撞人,否则不会冲向那些已经躲闪他的车。他的行为是积极追求危害结果的发生,犯罪故意明显,这与出于过失的普通交通肇事显然不同。
此案的审判长唐仑法官介绍说,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针对的都是不特定的无辜人群,后果严重,比针对性强的故意杀人罪危害还要大。这一罪名的法定量刑也比较高,《刑法》规定:放火、决水、爆炸、投毒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法官们想以此案奉劝大家,遇到不顺心的事一定要理智处理,不能冲动之下干下傻事,害人又害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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