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13日上午,国家环保总局召开了圆明园湖底防渗工程公众听证会。代表在会上对圆明园整治过程中出现的种种问题提出了强烈质疑,以反对铺设防渗膜的声音居多。当质疑达到高潮时,当事方圆明园管理处主任李景奇竟然中途离席,不辞而别,并拒绝记者采访。(央视《经济半小时》4月13日)一个关乎圆明园湖底生态工程的听证会,引来这么多关注的目光和众多专家到场发言,却没想到会出现一方当事人中途退场这样一幕。究竟是什么原因令李景奇不辞而别,由于其没接受采访,只能是个谜:或许是记者猜测的“还有更重要的事”,或许是因为无法接受种种诘难,或者就是从内心里感觉到这些反对的人纯属无理取闹。
这些我们都可以不去管他,但有一点我们却不能不关心:当事人的离场,是否会对听证结果产生影响?这关乎公众对听证会本身的看法,同时也暴露了目前听证制度的缺陷所在。
听证源于英美普通法上的“自然公正原则”,这个原则包括两项基本内容:一是听取对方意见;二是不能作自己案件的法官。听证的内涵就是“听取当事人的意见”,也就是以程序促公正。从各国的规定来看,听证在很大程度上借鉴了司法程序,其基本结构为行政机关调查人员和当事人两相对抗,听证主持人居中裁判,作出初步决定。我国学界对听证程序存在两种意见,有的主张听证程序应是一种准司法程序,另一种观点则认为听证程序不应准司法化,因为听证程序重在体现当事人申辩权的充分行使,整个过程应是轻松随和的。
从目前我国陆续开展的听证活动来看,大多采用了准司法化的形式,有正式的主持人,有相关利益方进行控辩,这可以最大程度保证不同的利益群体充分地发表自己的意见,从而保证听证的公正。但是,这仅仅是就程序意义而言的,而实体意义上,应当说实践中并没有做到尽如人意,甚至还受到了种种质疑,比如对公用事业产品是否涨价举行的听证会,就被公众形容为“一听证就涨价”。这事实上暴露了听证制存在的缺陷。
缺陷首先在于决策依然不透明,从而导致过程与结果的疏离:听证会上反对涨声明显占优,结果却是想涨就涨。这难免让人怀疑决策是否真正地参考了民意。
更重要的,听证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可能还不是很明确。我们当然可以说当事人的权利就是充分地表达,但是,当事人拒绝表达呢?无论其有多么重要的理由,不辞而别至少表明了其对待事件相对方的傲慢。听证会的组织者又该如何看待这一行为?我们知道,在司法审判中,当事人是不敢不辞而别的,这是因为退场等于放弃了自己申辩的权利,法官有可能就此作出不利于自己的判决。但是,当听证会一方当事人不再进行申辩时,我们是不是也可以认为其主动放弃了权利?所以,这一回,李景奇给环保总局出了个难题。处理得好,不仅树立了环保总局的权威性,也令听证会摆脱走过场的尴尬。但如果对此充耳不闻,只当没看见,只能令更多的强势群体对听证不以为然,听证的权威性会进一步遭到质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