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86年10月29日,李化伟之妻在家中被杀,李化伟因故意杀人罪被判刑。14年后,真凶落网。2002年6月,辽宁省营口市中级人民法院宣判李化伟无罪。李化伟获得赔偿共36万元,其中,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赔偿25.9万元,营口市中院赔偿10万元。按说如此惊天冤案本该引起社会轰动,为何直至今天李家人才敢向媒体透露呢?因为,当时两级法院“再三告诉”李化伟和家属,千万不要告诉新闻记者。(见4月15日《时代商报》)
即使从宣判李化伟无罪到给予李化伟36万元赔偿,都是依照“法律程序”进行的,也难脱“私了”之嫌,因为它没有完整地依照“法律程序”,甚至简化掉了最关键的“法律程序”——公权力尤其司法权力的运行本应置于“监督”之下,应该是公开的、透明的,而辽宁、营口两级法院在李化伟一案上,却有点不够光明磊落。
我们现在有理由怀疑,36万元赔偿与必须为其保密之间是否存在着某种必然联系,二者是不是互为条件?
这种公权力与公民之间的“私了”,可能有如下几种情形:一是收买,让私权一方得到某种法外利益,即以损害国家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利益为代价,二者之间达成妥协;二是强迫,公权力凭借自己的强势地位,迫使公民签下“城下之盟”;三是欺骗,公权力利用公民法律权利意识方面知识的欠缺,稍予赔偿,即可让公民“大喜过望”,不再去争取应得的权利。而公权力之所以选择“私了”,其最终目的,则是要逃避、弱化甚至抹杀自己的责任——实质上则是某些公权力的操控者在企图逃避法律的追究。
当然,这种“私了”也许是从“大局观”出发的,比如“政绩”、“整体形象”等等。如果是这样,那他们的目的根本就不能实现。
“千万不要告诉新闻记者”,不知除了“新闻记者”外,同级党委、上级法院、两级人大是否也在这两级法院“千万不要告诉”之列?也许在他们看来,只要瞒了下来,“李化伟杀妻奇冤”就是不存在的。
据说在法学界,公权与私权发生纠纷可不可以“私了”,尚存在一定争议。但有一点是无可争议的:“私了”决不意味着暗箱操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