乌鲁木齐市交警支队近日向社会公布,交警在依法执法的前提下要遵循“四不准”规则,其中交警不准“暗中”执法广受社会关注,人性化的执法规定让人拍手称快。但北京市交管局负责人近日对媒体做出截然相反的表态:交警执法是为了打击违法行为,北京交警的执法形式没有变化,并不会禁止“暗中”执法。一时间,惹得网民、车主议论纷纷。
在记者看来,北京市交管局负责人的表态没有答到“点子”上。因为,打击违法行为只是交警执法的主要目的之一。去年实施的“新交法”第一章第一条,应当说可以比较全面地阐述交警的执法目的――“维护道路交通秩序,预防和减少交通事故,保护人身安全,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财产安全及其他合法权益,提高通行效率”。由此可见,交警执法并不仅仅是为了“打击违法行为”,以此为理由为交警“暗中”执法辩解,似乎缺乏足够的说服力。
常在北京开车的朋友其实都知道,眼下,交警“暗中”执法之所以容易引起驾驶员的抵触和反感,是因为当交警的“暗中”执法方式与一些特殊路段联系在一起的时候,非常容易给司机“中了圈套”的感觉。例如,北京市有的路段交通标志设置位置不当或交通标线不清楚,如果交警在这些路段“暗中”执法,被处罚的司机心里绝对不会服气,罚钱、扣分只能增加他们内心的抵触情绪,起不到教育司机的作用。
再有,不久前心理学方面的专家曾经指出,北京千奇百怪的立交桥设计会给司机很大的心理压力,尤其是初到北京的外地司机和大量新手司机。可如果有些立交桥或桥附近是交警“暗中”执法的地点,这无疑会增加司机的紧张情绪,不利于交通安全,同时也不是很人性化。
其实不仅是交警“暗中”执法这种方式受到质疑,在北京,有争议的交警执法方式还有一些。例如,一位的士司机就曾经对记者抱怨过:“最烦那些‘趴活’的交警。”这位有点幽默的的哥所说的交警“趴活”,就是指交警在一些司机易出错路段“守株待兔”的执法方式。采用这种执法方式,交警即使是在“明处”执法,也很难使被罚司机心服口服地接受。
据记者平日里观察,北京交警另外一种值得商榷的执法方式就是“扎堆儿”执法。例如在复兴门立交桥、天宁寺立交桥等一些典型的高峰时段车流缓慢路段,经常会有三五成群的交警“扎堆儿”执法。一般旁边会威风地停着一辆清障拖车以及若干辆警用摩托车,查处的对象也就是司机不系安全带、机动车压线等轻微违法行为,但摆出的阵势却“浩浩荡荡”,动用的警力也“绰绰有余”。与之形成鲜明对比的是,在一些行人、自行车、机动车混杂的拥堵路口,例如马家堡铁路桥附近的十字路口,经常连一个警察也看不到,极易造成混乱不堪的抢行和拥堵。
从科技进步的角度看,交警“暗中”执法的功能完全可以被街口上的摄像头所取代。与交警“人力”“暗中”执法所能覆盖的抽查面相比,越来越多的摄像头才真正体现了“法网恢恢,疏而不漏”的威慑力。而且用人干有些争议的事情,用摄像头干却合情合理。再说,与其让交警整天在马路上吸尾气、受怨气,不如让摄像头代替他们行使“暗中”执法的职责。
据公安部交通管理局统计,2004年全国共受理道路交通事故567753起,死亡99217人,受伤451810人,直接财产损失27.7亿元。这足以说明当前的交通安全形势十分严峻。而看看北京、上海上下班高峰时长长的车流,人们也不难体会到科学疏导交通的重要性。从发达国家的经验看,仅仅靠交警处罚(即使是“暗中”处罚)是很难从根本上解决这些难题的。例如,20世纪50年代以来,在德国的小汽车保有量不断上升的情况下,交通死亡人数却从1970年后呈现下降趋势,这就要归功于现代智能系统的应用对提高交通安全和交通疏导起到的作用。因此,记者认为,应当大力使用摄像头这种智能交通管理和执法手段,把更多的警力节约下来投入需要人力管理的分支拥堵路段。
南昌市公安交通管理局东湖大队的“劳模民警”史纪国,曾经对采访他的记者说过这样的话:“人与人就是要互相尊重,我对驾驶员和行人多敬几个礼,多一点微笑,就会给他们带来一天的好心情。好的交通秩序就是对我工作的最好回报。”仔细品味,这位“劳模民警”说出了交警执法更高层次的目的――用互相尊重的执法方式构建“马路上的和谐”。
回头再说说这次老百姓对交警“暗中”执法方式的质疑,记者认为,甭管“暗中”执法究竟是对是错,交通管理者都应当从这次讨论中体会到,交通执法方式也存在着一个老百姓易不易于接受的问题,毕竟,罚钱、扣分不是最终目的,不能产生教育效果的处罚不但其威慑力会打折扣,也不利于构建“马路上的和谐”。
记者相信,当各地越来越多的交警用史纪国那样热情的“服务式”执法、科学的“疏导式”执法、互相尊重的“文明式”执法替代目前有很大争议的“暗中”执法、“趴活”执法、“扎堆儿”执法的时候,行人、车辆赖以流动的城市马路一定会变得比现在更加和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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