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报讯 记者昨日从省国土厅获悉:经省政府同意,省财政厅和省国土厅联合发出了《关于进一步加强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征收使用管理的通知》,明确该项费用“中央30%、省20%、市县50%”三级国库的分配办法,严肃规定必须专款专用“还给土地”,任何截留、挪用土地费等行为都要追究有关领导和责任人的责任,依法从严查处。
必须先全额缴入国库
记者注意到,《通知》虽然明确了省、市(县)分成比例和缴库方法,但规定土地有偿使用费实行先缴后分,由市县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负责就地全额缴入国库,从制度上保证地方截留、挪用土地费等行为的不再发生。
国库收到库款时按注明的“中央30%、省20%、市县50%”分成比例划入三级国库;有关的文件通过当地国土部门送省国土资源厅,核对无误后,才能下发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批准文件。
此外,凡“使用年度计划、属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含建制镇)建设用地范围内的新增建设用地”,要全部征收土地有偿使用费。
2003年后建设用地要补缴
《通知》规定:留给省、市(县)政府的土地有偿使用费,必须专项用于耕地开发、土地整理、耕地信息与监督系统建设支出,也就是全部“还给土地”,各级政府不得平衡财政预算,结余部分应结转使用。收缴管理工作所需的业务费用,由财政部门在本级基金预算中按缴入本级金库土地使用费金额的2%安排。
《通知》同时规定,各地要彻底清理、补缴2003年1月1日以后、使用计划指标的新增建设用地有偿使用费;凡不按规定的标准足额缴交的,以违法批地进行处理;一律不下发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批准文件,不予办理新增建设用地手续。
挪用截留等要从严查处
《通知》指出:在土地有偿使用费上存在越权减免,应缴未缴等突出问题,为此规定任何部门、单位或个人,均不得减免、侵占和挪用土地有偿使用费。
《通知》要求各级国土管理部门要与财政、审计、监察等部门密切配合,加大查处力度。对应收不收、不及时足额缴库、截留、坐支、挪用或者违规减免、越权审批、擅自变更项目预算、超项目支出范围或超预算标准开支等违法违纪行为要依法从严查处。要依法追究有关领导和责任人的行政、经济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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