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一颗焊花从孔洞掉入家俱城内,从而引发一场火灾。由于焊工未按规程采取防范措施,渝中区第一建筑工程公司一审被判赔31万余元。
去年7月16日上午10时许,綦江县古南镇立交桥下的南洋家具城突然浓烟滚滚,火光腾空而起。綦江县公安局消防大队接警赶来,两小时后,大火熄灭。家具城老板何正洪清理现场时,发现库房里的家具全部被烧毁,卖场内也是一片狼籍。
火灾发生后,何正洪申请綦江县公证处对火灾中遭受烟熏水泡的家具受损情况进行证据保全。7月28日,綦江县消防大队认定火灾原因是紧邻南洋家具城库房的渝中区一建工地在焊割钢筋时,焊花从一孔洞落入库房引燃家具所致,南洋家具城的直接经济损失为16万余元。
何正洪向渝中区一建提出赔偿30多万元,渝中区一建认为索赔金额远远超出消防大队核定的损失,双方为此闹到綦江县法院。
庭审中何正洪称,消防大队对认为受损轻微的部分未作统计,请求按照公证机关登记的受损数量予以鉴定评估,得到法院准许。经会计师事务所评估,南洋家具城在火灾中所受损失为28万余元。
渝中区一建在庭审中辩称,火灾事故损失只能以公安消防机构核定为准。该公司同时辩称,何正洪擅自使用违章建筑并存放大量易燃物品,是造成此次火灾的又一原因,应该承担相应责任。
綦江县法院审理认为,渝中区一建在施工中未采取严密措施,对“7.16”火灾事故负有直接责任,依法应承担赔偿责任;对公安消防机关认为受损轻微未作统计的部分,何正洪要求据实赔偿,因其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支持;对于渝中区一建辩称的南洋家具城库房为“不合法建筑”一说,綦江县法院认为缺乏充分证据支持,不予采纳,遂一审判决该公司赔偿何正洪财产损失、停业期间租金损失等31万余元。(记者李定兵实习生 陈涛)网络编辑:甘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