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花17万余元购买门面,苦等4年,却发现所购门面已被抵押。购房者将开发商告到法院后,开发商却拿出已注销抵押登记的证据。近日,法院判决开发商承担惩罚性赔偿8万余元。
1999年10月7日,家住渝北区的涂海波与基良公司签订《重庆市商品房预售合同》,约定在2000年1月1日交房。随后,他付清了17万余元房款。由于基良公司没按期交房,每月支付违约金1000多元。到2004年6月16日,公司已支付了5万余元违约金,却一直没有交房的意思。“为什么宁愿每个月支付违约金,也不愿交房?”涂海波多方打听,终于揭开谜底。原来,早在2003年10月,他购买的门面已被该公司用作借款抵押,抵押期限为两年。
得知自己购买的门面成了抵押物,涂海波很愤怒。协商未果,今年2月4日,他将该公司告到渝中区法院,要求法院判决该公司双倍赔偿购房款,共计34万余元。
渝中区法院受理该案后,该公司在3月2日提交了一份向市房地产交易所上交的《注销申请》,表明涂海波购买的门面已经解除抵押。该公司当庭表示,未按合同约定交房属实,但他们并非恶意出售抵押房,不同意赔偿。
渝中区法院审理后认为,涂海波购房在前,该公司将已经出售的门面抵押,而且没告诉购房者,致使涂海波至今仍未使用到该门面,其行为有违诚实信用原则。根据最高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第一项的规定,买到抵押房可要求解除合同,返还购房款及利息、赔偿损失,还可要求卖房者承担不超过已付购房款一倍的赔偿责任。
法院判决该公司承担惩罚性赔偿责任,该公司不仅要赔偿8万余元,同时还要支付违约金1万余元。
(记者 易守华)网络编辑:甘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