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目前关于“暗中执法”沸沸扬扬的争论,我的观点是:“暗中执法”不如“公开执法”,只有“公开执法”,才能真正树立公民对法律的信仰。
按照有关法律精神,交警应该协助公民个人遵守法律,引导公民个人遵守法律,很显然,不断地“提醒”、“告知”和“纠正”等措施是最好的手段,这些手段既容易得到当事人的认同,也可以避免交通事故产生。这就是说,交警应该在公民个人将要或可能犯错误的情况下,及时采取“善意”方式加以制止,而不是采取“恶意”方式加以处罚。很显然,“暗中执法”并不是交警协助公民个人遵守法律,也不是“提前预防”,而是直接对个人结果进行惩罚,被处罚的个人不服气自然也就可以理解。
与公民多数相比,交警毕竟处于少数,惩罚只可能使得公民形成某种“逆反心理”,即越是惩罚,越是违规。
此外,每个人都不知道自己什么时候会受到处罚,其“确定性”必将被打破,形成人人自危的局面。与此同时,还会造成公民与交警的对立,法律不会被公民个人信仰,而只是被看作处罚个人的工具,公民个人也就不会主动地遵守法律,而是尽力去规避法律。一个想着如何去规避法律的社会,很显然不会形成法律秩序,毕竟法律本身不可能被完善,这种不完善需要公民个人进行“正当性”理解,即从自己的日常生活中推导出其应该遵守的规则,主动去实现法律所欲实现的社会秩序,从而使法律能够适应社会变化而变化。
□李文钊(北京市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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