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京报》昨日发表社论,对交警“暗中执法”行为表示了担忧。此外,网络和媒体出现了各种舆论对“暗中执法”进行了质疑。
我不认同这些担忧和质疑,我支持“暗中执法”,理由如下:首先,对交管部门可能存在“执法经济”的担心不能构成反对“暗中执法”的天然合理理由。毋庸讳言,交管部门“暗中执法”的背后可能真的存在一种利益传导机制,但从法律实施层面而言,执法的过程和方式本身就应该是一个彻头彻尾的利益传导过程,即只与执法的法益(也称“法的目的”)有关,而与执法的动机善恶并不必然相关。只要交管部门在执法过程中遵循了法律程序,而司机的违章行为又得到了证实且不具豁免情节,那么交警的“暗中执法”行为就无不当。至于交警“暗中执法”的动机是什么,其体制原因又是什么,则在“暗中执法”这个特定语境下都可以在所不问;况且,鉴于其动机的主观随意性,也不可能过问。
其次,特例不适用或不公正,不能必然否定整体的适用或公正;同理,因躲在暗中的个别“无良执法”(害群之马)引发的所谓“罚款‘陷阱’”,也不能否定整个“暗中执法”机制。为了保证公平,交管部门从来没有强调“暗中执法”在任何情况下都适用,譬如依照北京市交管局的说法,在交通标志不全、路况问题严重的地方就不适用“暗中执法”;如果在这些路段有交警“暗中执法”,司机可以提出异议或寻求司法救济。换句话说,暗中执法只能在交通设施完善清楚又无遮挡的地方适用,而在上述个别情况下则不适用,但这并不妨碍“暗中执法”在大多数路况下适用。所以,以个别“暗中执法”行为违背法定程序或实施条件来否定整个“暗中执法”的必要性或合法性,或由此认为“暗中执法”就彻底不应该被采用,则显然是以偏概全,也不符合一般的逻辑常理。
□李季先(北京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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