廉政保证金反腐倡廉灵不灵
文 / 瞭望周刊记者 陈泽伟
来源:瞭望新闻周刊
“廉政保证金”近年来在部分政法、税务系统已经开始试行。而有关在全部公务员系统中推行“廉政保证金”的尝试,浙江省走在了前列。
2004年12月,杭州市下城区将准备实行的“廉政保证金”有关方案送交杭州市纪委最后核审。据了解,杭州市下城区设计的“廉政保证金”制度主要以公务员个人负担为主,单位则按照一定系数贴补,个人负担部分以及单位贴补的系数是按照工龄、行政职级等因素来确定,并不固定。比如一个22岁、刚刚参加工作的公务员,按照规定,他要每年缴纳保证金500元。初定他的贴补系数为0.3如果表现优秀,这个系数会逐步提高,可能会调到0.6、0.8,甚至达到1,那么单位每年贴补的数额就为150元左右包括利息。
官员清正廉洁,退休时“廉政保证金”将全额奉还。初步测算,按照正常的公务员升迁,一个公务员从踏入机关到处长这个职级上退休,可一次性拿到近30万元。但是如果官员违纪违法受到处分,将扣减廉政保证金。处分不同,扣减程度也不同。被警告的干部将给予扣除被处分时止以前累积保证金总额的20%,严重警告的扣除40%,撤职的扣除60%,开除的扣除100%。
而浙江省宁波市下辖的慈溪市推行类似制度已有一段时间,不过称为“廉政公积金”。所需资金全部由财政支出,公务员个人不负担费用。“廉政公积金”月缴费基数为本人基础工资等9项之和的18%。
对于浙江杭州市下城区和宁波市慈溪市推行的“廉政保证金”制度,有关专家持有异议。
有专家指出,在浙江省杭州市下城区的方案中,将公务员的工资扣除一部分作为“廉政保证金”,这一做法缺乏法律根据。公务员的工资是公务员工作的合法收入,属私人财产。我国宪法明确规定,国家保护个人的合法收入和私人财产。没有法律上的根据,任何机关、团体和个人不得剥夺包括公务员在内的个人的合法财产。这是一项法律原则,也是法治社会应有的起码准则。“廉政保证金”制度扣除公务员部分工资,虽然并没有完全剥夺公务员的合法收入,但是它限制了个人对其合法财产的使用、支配、处置,按照法律上财产所有权的观念,这就是对个人财产权的限制,这已经涉嫌违法。
而宁波市下辖的慈溪市用机关单位的行政经费来为公务员个人行为作保证金,在法律上是违法的。法律上的保证金,应当是行为人个人的财产经费,用自己的财产才可能为自己的行为作保证。而政府财政的来源是靠公民纳税。所以“廉政保证金”的做法只有一个解释,那就是已经将单位的行政公款变成个人财产,再用这笔已经属于个人的财产来作保证。而机关的行政经费,是用作机关正常工作和运转的经费,是公款。将这部分用作办公费用的经费,以“廉政金”的形式发放给个人,实际上是变相提高公务员工资的行为。这是一种没有法律和政策依据的“涨工资”,是机关单位将行政经费拿来“涨工资”。
关于廉政公积金的来源,一般有两种做法。一种以香港为例,全部由政府提供。一种以新加坡为例,由政府、个人共同缴纳。新加坡的公务员退休后没有专门的养老金或退休工资,而是领取在职期间积存的公积金。公务员每月积存的公积金相当于工资的40%,其中,18%由个人承担,其余的22%则由单位补贴。职务越高,工龄越长,公积金就越优厚。而一旦发生贪污受贿行为,在刑事处罚的同时,公积金将被全部没收。
有专家指出,在现阶段,我们不能只是盲目借鉴新加坡、香港政府的高薪养廉的做法,而无视中国内地与上述国家或地区存在的差别。在我国许多经济不发达地区,还普遍存在下岗职工亟待就业,大量农民需要减负,部分特困人群还需解决温饱等问题。如果使公务员脱离其他劳动者成为高薪族,变成社会的特殊阶层,那么,在现阶段反腐败任务没有胜利完成的情况下,很可能拉开政府与普通百姓间的距离,引发其他社会问题。
也有人提出,《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中明确规定:公务员必须做到忠于职守,勤奋工作,尽职尽责,服从命令,公正廉洁,克己奉公。因此,“公正廉洁”是公务员必须应尽的义务之一,是最起码的要求。廉洁这种对于公务员最低限度的要求不应该和金钱挂钩。
专家认为,“廉政保证金”这种将经济利益与廉政建设结合起来的做法,是反腐倡廉的一种新的有益探索,其方向值得肯定。但是方向正确并不等于这种具体方法就是正确的,更不等于它与现行法律制度和财政制度相吻合。
据悉,原定于2005年1月1日正式实施的杭州市下城区“廉政保证金”制度,已暂缓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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