佘祥林“杀妻”案重审本月13日结束,就在记者三天前离开湖北京山县返回广州的时候,佘祥林的辩护律师周峰发来短信:“无罪判决书已经送达,佘祥林不上诉。”那么,从现在起再过一周即判决书生效的时候,佘祥林就可以向荆门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国家赔偿请求。然而,在与佘祥林面对面的接触中,记者发现:相比估算中20多万元的国家赔偿,佘祥林更加关心的是当年的违法办案人员、尤其是参与刑讯逼供的公安民警能够受到法律的惩处。
需要注意的是,此案中刑讯逼供问题的存在,绝非仅仅依靠佘祥林披露给媒体的《狱中日记》就能够认定的;刑讯逼供非法取证方式本身,也绝不是依靠数个案件引发的调查和整改所能够杜绝的。
应由谁来审查刑讯逼供?
4月13日的重审,帮助佘祥林卸下了背负11年的沉重黑锅。令人遗憾的是,与迟到的公正相伴随的,是人们对于有关部门纠错诚意的疑问。在这次庭审中,佘祥林另一位辩护律师张成茂要求公诉人陈述案件事实的请求被审判长拒绝,就京山县检察院1998年的起诉书发表意见的尝试也被法官制止。开庭前一天对于“有关部门希望尽量压缩开庭时间以防止律师现场发挥”的传言,在庭审时的上述细节中得到了证实。
如此的重审没有对原审裁判中采信的“有罪证据”进行重新认定,案件侦办过程中刑讯逼供等非法取证问题也就无从明确。佘祥林辩护律师周峰告诉记者,不对过去的证据重新进行举证、质证,刑讯逼供问题就无法从法律上予以认定;对于违法办案人员的责任追究,只能依靠有关司法机关的“自查自纠”。
这将会是一种什么样的“自查自纠”?记者在重审后寻访当年办案人员的种种尝试没有得到任何结果。就在记者步入京山县人民法院办公室的一刹那,工作人员迅速将贴在墙上的法院领导联系方式全部遮盖。京山县法院和京山县公安局对于媒体采访采取了一律回避和拒绝的态度。
尽管有消息说,荆门市委政法委对此案的纠错追责正在进行当中,当时办理案件的公检法等部门的人员已经一律停职,京山县检察院也已经成立了以渎职犯罪侦察局局长高爱国为组长的工作班子展开调查。可是京山县至今还没有任何一个公开的对调查内容进行披露的渠道。当地一名司法机关工作人员告诉记者:“自己查自己,我看不妥当。现在躲还来不及,谁还揽这事?”刑事诉讼法专家、北京大学教授陈瑞华曾经向记者表示:“我国目前还没有建立对于刑讯逼供问题的听证制度,导致此类问题无法在法院中得到审查。”
可怜佘祥林虽是冤案的受害者,却不能参加、也无从了解对于相关责任人的调查过程。司法行为是一件光明正大的事情,一个不透明的纠错和处理过程,难免使人心生疑窦。相关司法机关工作人员有必要听听钟南山的话:作为一个医务工作者,“误诊不可避免,关键是误诊之后的态度和做法”。
如何排除各种干扰?
无罪释放后,“公道自在人心”是佘祥林告诉媒体的第一句话。他还告诉记者,目前披露给媒体的材料,只是《狱中日记》的很小一部分,很多刑讯逼供的手段“你们根本想象不到”,但“虽然只是一部分,我想已经足够了”。在佘祥林看来,在办案人员的所有违法行为中,仅仅刑讯逼供、屈打成招一项,已经是板上钉钉的事实。
与佘祥林的“坦荡”和“信心”比起来,另一种预言显得更有可能成为事实——“将不会有任何办案者个人因此事受到处理”。预言者引述了在湖北省荆门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发现佘祥林故意杀人一案判决错误以及依法纠错的有关情况》列举的4条教训,“要树立新的刑事司法理念”、“要树立办铁案的思想”等在外界看来仅仅是“泛泛而谈”。从目前的情况看,所有司法部门的总结,都把着力点放在“当时的司法环境太差”以及“外界干扰太多”。
这些话并没有说错。记者熟识的一位基层警察告诉记者,“警队采用的是半军事化管理,与上级比起来,警察是弱者,而与嫌疑人比起来,嫌疑人是弱者。警察将来自上级的压力转嫁或者强加给嫌疑人,这样做并不难理解”。另一位在机关工作的警察则提醒说:“领导的意志决定了下属的行为,但在老一辈警察中,对‘疑罪从无’的认识还无法抵制传统办案思维的惯性。”主办刑事案件的广东律师刘学兵则认为,办案能力低,办案经费缺乏,决定了办案人员对于口供的严重依赖,以至于刑讯逼供成为通向定罪目的最为便捷的途径。
另一个不容回避的现实是,办案人员的个人利益几乎和案件能否侦破紧密捆绑在一起。当年侦破佘祥林“杀妻”案的办案人员中,不少人已经成为京山县政法机关的头头脑脑。
如何界定口供的作用?
事实上,即使是在公安机关内部,杜绝“刑讯逼供”也逐渐被提到了需要加深认识的高度。近些年全国各地公安机关普遍开展执法检查活动,已经把“刑讯逼供”问题作为重要的检查项目。“现实的情况是,只要案件没有搞错,取证方式是否合法对于最终结果没有任何影响;只要嫌疑人受伤程度控制在一定范围内,刑讯逼供者也很难得到任何处罚。”上述基层民警告诉记者。
在公安机关内部发行的《公安执法疑难问题解析》中,作者把“警务工作的量化测评”视为诱发刑讯逼供的重要原因。作者说,除了法律意识不强外,“侦查机关普遍把高破案率或者重点案件的侦破作为一项硬性考核指标,导致了侦查人员为了破案在手段上采取不适当的方式”。但作者认为,最根本的原因,“是被告人的供述仍然作为定罪量刑的一项重要证据使用”,要从根源上解决刑讯逼供问题,“口供不应该被视为‘证据之王’”。
“没有考虑办案人员的实际能力”,在日前于广州举行的一次刑事诉讼中当事人合法权益保护问题研讨会上,陈瑞华指出了现有法律制度的缺陷。“在目前的框架下,犯罪意图是犯罪构成四大要件之一”,陈瑞华说,“事实要‘清楚’,证据要‘充分’,要想证明嫌疑人的‘明知’状态,没有口供几乎无法实现”,因此超越办案能力的严格标准成为导致刑讯逼供的另一个重要背景。陈瑞华建议说,在刑事诉讼法的修订中,应当增加“排除规则”。例如在“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必须依照法定程序,收集……证据,严禁刑讯逼供……”的条款后,加入“否则无效”的明确表述。
另一位刑诉法学者、西南政法大学教授徐静村希望重新搭建刑事诉讼法的框架。在其承担的“刑事诉讼法再修改”国家司法部重点项目中,徐静村将“沉默权”的基本内容加入了《刑事诉讼法第二修正案(学者拟制稿)》,其中规定,“任何人不得被强迫承认犯罪或者作出不利于自己的陈述”,“对于侦查人员的询问,犯罪嫌疑人可以回答,也可以拒绝回答”。与此同时,学者拟制稿还加入了“律师在场权”等配套内容。目前此稿已经直送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本报记者 贺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