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神损害赔偿兴起于民事侵权领域,随着20世纪人权与国家理论的发展,保护人格尊严、重视精神损害的赔偿已经成为各国国家赔偿法重要的价值取向。虽然自2001年后中国确立了民事赔偿方面的精神赔偿制度,但是中国的国家赔偿制度亟待改进。
举例说,由于精神损害赔偿的缺失,几年前轰动一时的“处女嫖娼案”受害者麻旦旦最后得到的赔偿金不过74.66元。麻旦旦身心俱疲,这点钱还不够她买套《心灵鸡汤》以寻求慰藉。
佘祥林“杀妻”冤案既出,举国震惊。到2005年4月1日被取保候审为止,佘先生枉坐了3995天牢狱。按照《国家赔偿法》的有关规定,初步估算佘的赔偿金将在22万元左右。11年牢狱之灾,将换来22万元国家赔偿,由于这种赔偿没有任何精神层面的意义,难免同样让国人伤感。
中国的《国家赔偿法》从1995年1月开始正式实施,至今已逾十年。承认政府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对公民可能造成的伤害,当说这是中国社会的一个进步。然而,推敲其条文及内涵,不得不说这部赔偿法让人尴尬--它负责救济的仿佛是一个没有精神世界的领域。道理很简单,它没有规定任何“精神赔偿”。
为何中国的《国家赔偿法》里没有精神层面的意义?难道中国人就没有精神吗?难道中国人的精神是坚不可摧、不受损害吗?难道中国人的精神不属于公民个人所有吗?显然,这些假设并不适合于21世纪大转型时代的中国。中国人是有“精神”的,而且必将越来越“精神”!我们有理由说,民权意识日重的中国,没有精神损害赔偿的国家赔偿不但不完整,而且显得有些不合时宜。
举例说,《国家赔偿法》中“侵犯公民人身自由的,每日的赔偿金按照国家上年度职工日平均工资计算”面临质疑。首先,我们假设一个中国人一天平均工作时间为8小时,一个被错误投进监狱的公民每天服刑时间为24小时,因此他有16小时没有得到赔偿;同样,还应该算上其节假日“加班坐牢”所拿的双倍或三倍薪水。
其次,从时间计算上有必要参考相对论。爱因斯坦当年为了让门外汉更好地理解他的理论,于是打了一个形象易懂的比喻:当你把手放到炉子上一分钟,你感觉过了一个小时,而当你和一位漂亮姑娘在一起坐一小时,好像只过了一分钟。这就是相对论。爱因斯坦以人们的心理感受设喻,向人们生动解释了存在于物质世界的时间差异。
人类社会是没有脱离于精神的物质世界。“唯物主义”一词自诞生之始更像是一个悖论,因为“主义”这个词缀本身便是精神层面的。人类的思想、行为与日常判断,都会或多或少受到个体精神指引或外部精神力量的感召。人们在物质上的冲突,除了必要的生活物质争夺之外,更多是精神层面的冲突。一个国家的政府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对公民造成损害时,精神层面的损害多半也是不可避免的。精神损害必须得到赔偿,这是一个国家进步与文明的标志。它首先是有和无的问题,而不是多和少的问题。
由于现行的《国家赔偿法》中没有精神赔偿,佘祥林的索赔之路大概只能在既有法律框架下按“职工日平均工资计算赔偿”。眼下有读者担心佘祥林索赔之路将多艰辛,因为佘祥林要等待司法机关确定自己是否有违法行为,而不是独立的调查委员会。然而,笔者所能想到的,却是另一番尴尬:在中国还没有精神赔偿的2005年,当佘祥林终于领回一大堆“按职工日平均工资计算”的赔偿时,如同一位农民工从包工头那里要回了11年发一次的薪水,而他的工作是替人坐牢,每天24小时,节假日不休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