冯正涛
近日,黑龙江省绥化市马德贪污受贿一案进入二审,眼看一窝蛀虫——260多名腐败分子将得到应有的下场,让人高兴,然而,该市实施“抓大放小”政策,“对5万元以下不再追究”,着实令人困惑不已。
困惑之一:“大”与“小”的标准。不知绥化的经济发展水平如何?想必在他们眼里,5万元以上的才算大吧!不过,把5万元放在全国来看,决不是个小数目,5万元相当于西部地区一个普通工人好几年的工资,相当于一个农民十几年的纯收入,“大”还是“小”?应该以什么为“参照物”?是以更大的贪官收入为“参照物”呢?还是以普通百姓的收入为“参照物”?让人费解。
困惑之二:“大”与“小”的法律依据。稍有法律常识者都知道,“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人民法院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绥化市何以硬塞给法院一把“尺子”?笔者翻阅过许多法律条文,“对5万元以下不再追究”无从考证,倒是翻到比5万元更小的,而明令追究责任的条文。《刑法》规定,国家公务人员利用权力行贿受贿和贪污5000元就可以立案,10万元以上就可以判处死刑。事实上,贪污、受贿5万元以下而被追究责任者不在少数。绥化市的“政策”竟与法律相悖!
当然,抓“大”放“小”者也许有自己的理由。比如:“大”是矛盾的主要方面,“小”是矛盾的次要方面,凡事要分个轻重缓急;比如,反贪也要“因地制宜”,如果5万元以下也予以追究,那么,绥化的干部队伍要统统跨掉,谁来管理社会?这些理由看似在理,岂不知,如此抓“大”放“小”,也许并不能使一些腐败分子从善如流,相反,还会使一些人心存侥幸、“化整为零”、“前腐后继”,继续蚕食国家和人民利益。
集中精力抓大案要案,震慑一批犯罪分子,无可厚非。但抓“大”放“小”,既影响法律的公信力,也会造成更多的负面效应,实在是荒唐之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