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00五年四月十四日)
社会治安环境事关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事关经济、社会发展的大局。加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切实维护社会稳定与安全,既是加快经济发展、实现后发赶超的重要保证,也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要标志。
一、充分认识当前加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的极端重要性
当前,我国的经济和社会发展进入了一个非常关键的时期,为了应对各种矛盾和挑战,实现经济和社会的协调发展,中央和省委都提出了进一步加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的要求,我们各级党委、政府务必从树立和落实科学发展观和正确政绩观,提高执政能力,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高度,充分认识新形势下加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的极端重要性。
1、加强社会综合治理是树立科学发展观和正确政绩观的重要体现。当前,随着改革的深化,利益关系的调整,生产、生活方式的变迁,由各种原因引发的矛盾纠纷不断增多,刑事犯罪居高不下,群体性事件时有发生,涉法上访问题比较突出,特别是越级上访、赴省进京上访、集体上访增加,组织化倾向明显,有的跨地区、跨行业串联,有的在党政机关和重要场所聚集滋事,严重影响了正常的工作和秩序。如何应对当前的矛盾凸显期和发案高峰期的严峻挑战,关系到改革发展稳定的大局,关系到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奋斗目标的实现和物质文明、政治文明、精神文明建设的顺利进行。各地各部门尤其是各级领导干部一定要深刻认识到,加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化解社会矛盾,维护社会秩序,促进社会和谐,既是社会发展的基本内容,也是加快经济发展的重要保障。要充分认识到,加快经济发展,不断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物质和文化生活需要是政绩,加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确保人民群众安居乐业同样是政绩。在工作中一定要坚持既抓经济发展,又抓社会和谐稳定;既注重GDP、财政收入等经济指标的提高,又注重增强公众的安全感;既抓突出治安问题的处置,确保当前稳定,又抓基层基础工作,实现长治久安。
2、加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是党的执政能力建设的必然要求。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的成效如何,是对党的执政能力的检验。在当前和今后相当长一段时间内,我国经济社会发展面临的矛盾和问题可能更加复杂,社会上存在的消极腐败现象以及各类违法犯罪活动给社会稳定与安全带来的影响可能更为严重。如果一个地方的党委、政府连社会稳定与安全都维护不了,说明这个地方的党政班子、党政一把手执政能力不强,也难以赢得党和人民的信赖。因此,我们各级各部门一定要站在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的高度,进一步强化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措施和责任,全面推进标本兼治,及时有效化解各类社会矛盾,整治社会治安秩序,进一步赢得人民群众的信任,增强人民群众的安全感,巩固我们党的执政基础,实现执政为民的宗旨。
3、加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要条件。党的十六届四中全会正式提出了“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要求,今年以来,中央进一步明确要求把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摆到全党工作的重要位置上来。构建和谐社会,安全与稳定基础。胡锦涛总书记在省部级主要领导干部提高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能力专题研讨班上的讲话中提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过程,就是在妥善处理各类矛盾中不断长进的过程,就是不断消除不和谐因素、不断增加和谐因素的过程。”对此,我们各级党委、政府,尤其是政法综治工作部门的同志,肩负的责任十分重大,我们必须切实加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调动一切积极因素全力维护社会安全与稳定,促进社会和谐。
4、加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是维护我市社会稳定,实现后发赶超的现实需要。当前,我市经济发展正处于一个重要的战略机遇期,围绕“后发赶超”战略目标,正在深入推进“三化”进程,来势很好。但也必须看到,这个重要战略机遇期,同时又是一个社会结构发生深刻变化,利益格局出现重大调整的不稳定期。当前全社会稳定和社会治安工作的压力很大,形势严峻,主要表现在:境内外敌对势力、“法轮功”等邪教组织在我市活动频繁,渗透与反渗透、颠覆与反颠覆、遏制与反遏制的斗争尖锐复杂;刑事案件高发的基数很大,“两抢”、“盗窃”等侵财案件发案率仍然较高,严重影响人民群众的安全感;因人民内部矛盾引发的群体性事件大量增加,一些群体性事件规模大、情绪激烈,组织体系日益严密,严重影响社会稳定。对此,各级党委、政府要有清醒的认识。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只能加强,不能放松。
二、进一步夯实基础,提升全市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水平
我市的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总体水平与先进地区相比,有一定的差距,这个差距主要是基层基础工作相对薄弱,综合治理措施在部分基层单位落实难度大。因此,下步必须坚持两手抓,一手抓打击犯罪和处理群体性事件等突出问题,一手抓事前防范和基层基础工作,即一手治标,一手治本,并将工作重心转移到治本上来,以提升我市的综合工作水平。
l、继续开展严打整治。严打是综合治理的首要环节,对严重刑事犯罪决不能心慈手软,必须始终保持高压态势。要健全“严打”经常性工作机制,有针对性地开展“严打”和专项整治斗争,解决突出治安问题,特别是要重点打击那些严重暴力犯罪、黑恶势力及有组织犯罪和“两抢一盗”等侵财性犯罪,切实增强群众的安全感。要特别加大对黑恶势力的打击力度。当前,个别地方黑恶势力犯罪严重反弹,公然在光天化日之下施暴、杀人,为所欲为,如果任其发展,将会严重危及社会安定。对这类犯罪活动,必须坚持露头就打、除恶务尽的原则。市、县两级政法委要上下互动、主动督战,公、检、法各机关要密切配合,把“严打”方针贯彻到侦查破案、批捕起诉、审判执行等各个环节和日常工作中去。针对当前少数地方重案、命案侦破工作压力大的状况,要建立健全重案、命案侦破工作机制,主要领导要亲自挂帅,组建专门侦破班子,集中攻坚,做到重案、命案不破决不收兵。同时,各地要结合实际,认真排查,对带倾向性的治安问题和治安混乱地区及时组织开展专项整治行动,坚决把刑事犯罪上升的势头压下去。
2、要突出矛盾纠纷的预防和调处工作。要着力从源头上预防和减少矛盾纠纷,一方面坚持把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作为制定政策、开展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在推进各项改革和工作决策时充分考虑群众的利益和承受能力。从源头上减少社会矛盾。另一方面要按照市委的要求,认真开展加强基层人民调解工作集中活动。要进一步完善基层人民调解、司法调纠、行政调纠工作机制,健全社会稳定的预警机制、矛盾纠纷调处排查机制、应急处置机制和责任追究机制等,将各类矛盾纠纷和不稳定因素调处化解在基层、在萌芽状态。要以贯彻《企业事业单位内部治安保卫条例》为契机,落实治安防范单位法人负责制,真正做到“谁主管、谁负责”,“谁经营、谁负责”,全面推行以单位法人代表或主要负责人为社会稳定治安保卫工作第一责任人的工作责任制,夯实社会稳定与安全的基础。
3、要突出加强基层组织和治安防控体系建设。基层组织是党的全部工作和战斗力的基础,是化解社会矛盾、维护社会稳定的第一道关口。要充分发挥党的基层组织在综合治理工作中的领导核心作用,切实抓好治保会、调解会等群众自治组织建设和群防群治网络建设。要进一步加强乡镇(街道)综治委(办)建设,加强基层公安派出所、人民法院、司法所等政法基层组织建设,健全和完善群防群治工作机制,通过广大基层干部(干警)的创造性工作,把矛盾纠纷调处、犯罪预防、法制教育等基础工作真正落到实处。要以社区建设工作为契机,使综治工作进社区,有效构筑社区的社会治安防控体系。
三、进一步强化工作责任,确保综治工作的各项措施落到实处
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是一项事关全局、极其重要的工作,各级各部门一定要加强领导,明确责任,狠抓落实。
第一,要进一步强化各级党委和政府的责任。各级党委、政府主要负责人是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必须亲自抓,负总责。严格执行社会治安综合治理领导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是落实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和各项措施的重要保证,为进一步强化各级党委、政府的责任,务必严格执行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一票否决”制。对此,中央、省、市都有明文规定,而且制定出台了具体的实施办法,今后要更好地发挥这一制度的作用。要进一步推进社会治安综合治理考评工作,通过考评,对各地各部门单位的综治工作分出优劣,奖励先进,惩处后进,促进工作。
第二,要进一步强化部门和单位的责任。要完善部门责任制和考核制度,促进部门加强协调配合,形成齐抓共管多方协力的工作局面。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成员单位要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认真履行职责,在工作上只能“进步”,不能“后退”;只能加强、不能削弱;只能主动应对、不能消极应付。要自觉服从社会稳定工作大局,自觉服从工作调度,不折不扣地坚持“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切实做好“管好自己的人,看好自己的门,办好自己的事”;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自觉服从当地党委、政府的统一领导,接受综治机构的指导、协调和监督。要认真落实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的保障措施,中央和省里已经明确的投入政策,各级各部门一定要坚决执行,及时到位,不打折扣。
第三,要严格责任追究。没有严格的责任追究,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的各项任务就会落空。要加强对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定期进行考核评估,对因领导不得力、措施不落实、工作不到位,发生严重危害社会稳定问题的地方、部门和单位,要及时严肃查处,坚决实行“一票否决”。(稿源:娄底日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