钦州市纪委监察局经过精心组织和充分准备,4月15号在灵山县举行党纪政纪案件公开审理暨警示教育活动。自治区纪委领导;市,县区纪委监察部门领导和有关人员;灵山县委领导及科级干部共200多人参加了这项活动。
违纪案件的当事人孙某,男,1954年出生,灵山县平山镇人,2001年12月至2004年10月任灵山县文体局党组书记,局长。2004年10月13号被灵山县人民法院以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缓刑二年。
市纪委调查组查实,孙某所犯的错误,一是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收取县新华书店赞助本单位的购车款15000元占为己有,构成了贪污行为。二是这几年为其母亲操办生日酒席,收受本单位职工送的礼金6650元,违反了领导干部廉洁自律的有关规定。三是为购买小车文体局向文化市场经营业主收取赞助费113500元,属乱收费行为,孙某负有主要领导责任,构成了乱收费错误。
孙某违纪案件公开审理经过调查,举证,认证,申辩等几个环节,最后市纪委召开常委会作出决定:给以孙某开除党籍处分。对孙某贪污的15000元赞助款,为其母亲过生日收受的6650元礼金,对单位用赞助费购买的捷达牌小车及2003年收取的25100元赞助费予以收缴,上交国库。
行政上本应对孙某给予开除公职处分,但案发后他认错态度较好,积极退款,并配合调查和公开审理。根据监察部和劳动人事部的有关规定,钦州市监察局决定:在孙某被缓刑期间暂不给予行政开除处分。如缓刑期间表现不好或重犯错误,缓刑期满后即办理行政开除手续。
钦州市纪委监察局举行案件公开审理主要有以下目的。市纪委副书记陈福多说:“一是创新办案工作的方式方法,通过推行案件公开审理,增强办案工作和审理工作的透明度,进一步提高办案质量。二是增强警示教育的效果,将违纪案件公开审理引入警示教育活动中,使党员干部特别是领导干部从身边的违纪案件中吸取教训,切实做到廉洁奉公,执政为民。三是维护执纪对象的合法权利,尽可能消除执纪对象的对立情绪,促进社会和谐。”
违纪案件公开审理,对党员干部起到了良好的警示教育作用。记者现场采访了两位领导。新上任的灵山县文体局局长刘世样:“我认为,作为一个党员,特别是单位的领导,一定要加强遵守党纪国法这方面的约束,依法行政,还要教育好自己单位的职工干部,特别是在保持共产党员先进性教育活动中,更加要注意这个问题。”
灵山县环保局局长马东生:“我也是一名单位的负责人,结合当前保持共产党员先进性教育活动,要加强学习,廉洁自律,从源头上抵御腐败的孳生,做一个人民拥护的好干部。”
自治区纪委常委周惠峰对这次违纪案件公开审理评价说:“在我区,县一级公开审理已在不少地方展开,但市级的目前还没有先例,钦州算是首开先河。这次公开审理组织很精心,很有新意,也很成功。经验很宝贵,要很好地总结,争取在全区进一步推广。”(广西台记者黄仕业通讯员 梁日 秦署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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