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修改颁布的新《信访条例》,将于今年5月1日开始实施。新条例传达出使信访工作“归位”的明确信号,尤以第四条所规定的信访工作“坚持属地管理、分级负责,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和十四、十五及二十一条中,就信访事项的提出及受理条件作出的限制性规定,最值得注意。其中前者的重点在于信访处理的主体由上级向基层、向属地的归位,后者的主旨则是在信访工作中,剥离那些本该通过法律诉讼等手段解决的事项,以实现信访职能的归位。
近年来,信访工作面临着严峻的挑战,其中最棘手的,就是“上访”的普遍化、高层化,及信访范围的扩大和信访职能的泛化。有统计表明,近年来层级越高的信访部门,其信访接待量的增加越是明显,基层信访机构却反而有下降趋势。这种趋势日渐显著,不但给上级信访机关造成巨大压力,且增加解决问题的环节,无助于问题的解决。同时,群众中普遍存在的法律意识的欠缺,及对司法公正、司法独立的不信任,以致本该起到最后救济渠道的信访工作,反而成了群众面临冤屈时的首选渠道。
新条例中的两个“归位”,一方面是针对上述“错位”现象而作出的政策调整,更重要的意义,还在于通过对信访职责、职能的明确界定,理顺行政体制,树立法律权威。
但是,要实现上述两个重要的归位,必须具备几个必要的前提条件。首先,必须逐步营造民主、健康的地方基层政治生态,使群众建立对基层清明政治的信心;其次,必须逐步提高司法公正和司法效率,使群众建立对法治秩序的信心。如果没有这两个前提条件,则信访工作的属地化管理,就可能使群众产生投告无门的心理和“跳不出某某掌心”的恐慌;而对应该或已经进入司法程序事项的不受理原则,也可能使那些已经穷尽司法手段却依然遭遇不公的群众,失去曾经可以指望的最后的救济渠道。而以上述两个必要条件衡量我们所处的环境,却并不让人乐观。(稿源:南方都市报)(编辑:潇湘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