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持口袋死在考古现场涿州文物保管所成被告
(2005-04-19 03:18:26)
事件:发掘现场有人死亡
2004年8月8日,涿州市文物保管所对涿州市开发区内的某公司工业区地下古墓群进行挖掘。9月6日早晨,附近六间房村村民王起生被发现死于文保所挖掘的36号古墓土坑内。涿州警方经检验认定:“王起生系生前坠落于墓穴中,头颈部嵌入墓中深沟内窒息死亡。”
家属:要求赔偿12万元
王起生的爱人高玉芹向涿州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她认为,文保所在非禁止通行的场地内,挖开足以致人死亡的深坑,没有设置任何防护措施,也没有设置任何警示标志,致使其丈夫王起生在晨练中跌入深坑死亡,文保所对王起生之死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应在赔礼道歉的同时,赔偿死亡赔偿金、丧葬费、被抚养人生活费和家属精神损害抚慰金共计126981元。
文保所:我们没有责任
文保所答辩称,他们是按国家、省及涿州市的有关法律和规定,进行地下文物勘探和古墓抢救清理工作。王起生的死亡是因其自身行为有重大过错导致的严重后果,自己应负全部责任,文保所没有责任。
首先是文物发掘现场属施工工地,四周有围墙和挖好的地基沟,场地内有大型施工机械和成排的临时建筑,还有施工和抢救清理古墓挖上来的土堆。厂区内禁止无关人员入内。其次,王起生所住的六间房村距出事地点约2公里,没有理由到他人院落里进行晨练。且王起生被发现死亡时,手中拿着蛇皮袋躺在未清理完毕的古墓中。事实表明,其进入施工区的动机并不是为了晨练。抢救清理古墓处位于特定的施工区域内,谈不上设置警示标志,墓坑情况与当事人死亡构不成因果关系。所以,文保所不应承担任何法律责任。
一审:双方都有责任
2005年1月20日,涿州市人民法院做出一审判决,认定文保所挖的36号古墓坑属某公司工业园内,距交通道路较远,不是行人必经之路,王起生坠落坑内死亡,死者应对事故的发生负75%的主要责任。被告涿州市文物保管所在施工现场,没派人看管,又未设立安全警示标志,应承担事故25%的次要责任。对原告提出的15000元的精神损害抚慰金的要求不予支持。判决被告涿州文保所一次性给付原告丧葬费、死亡赔偿金、家属抚养费三项共计36469.08元,案件受理费和实际支出费用两项合计6885元,原告负担4785元,被告负担2100元。
据悉,被告涿州市文保所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日前,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已开庭审理此案。
本报驻保定记者:国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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