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受贿赂144万
公诉机关指控,1997年至2003年期间,被告人李斌利用时任南充市顺庆区区长、区委书记、市委常委等职务的便利,为多人谋取利益,先后收受贿赂财物共计1442568元、港币12万元、美金5000元。另外,李还对其拥有的1300975元的巨额财产不能说明合法来源。
两处房产未予认定
法院经审理认为,李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行为已构成受贿罪。但对公诉机关指控李收受贿赂价值1026568元的位于南充及成都市的两处房产,因产权至今都未过户在李斌或其亲属名下,李斌也未曾使用、出租或作其他处置,对该两处房产李既未占有,也未实际控制,将来李斌能否取得具有或然性,不能以推测的可能事实定案,故对该项指控因证据不足,法院不予认定。因此,法院最终认定李斌受贿金额为人民币41.6万元、港币12万元、美金5000元。
对李斌1300975元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的指控,因李斌原工作单位及当地相关部门、企业证明,1993年3月至2003年7月,李的工资、福利、奖金、集资收益等合法收入共计有367740.20元,该笔金额应从指控金额中扣减。故法院最后认定李巨额财产来源不明金额为933234.80元。
另查明,李在被省纪委“双规”期间,主动交代了收受他人贿赂的主要犯罪事实,并如实交代了赃款去向。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李斌的自首情节成立,故对其及辩护人请求对李从轻处罚的辩解和辩护意见,法院予以采纳。
宣判后,被告人李斌对是否上诉表示考虑后再作决定。(王鑫成兴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