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朱颖 【2005年04月20日】
“性贿赂”不容忽视
江泽民同志曾在中央纪委第四次全体会议上愤怒指出:“一些领导干部所搞权钱交易、权色交易,简直到了利令智昏、胆大包天、无法无天的地步。”
的确,党的最高领导人在中纪委会议上对一种新的腐败问题———“性贿赂”作了分量如此重的发言,一是足见该问题的严重性了,二是现在到了必须认真地,严肃地采取强有力措施的时候了。
“性贿赂”是“精神贿赂”
“性贿赂”就是“色贿”,就是俗话所说的“美人计”,是“精神性贿赂”(“非物质性贿赂”)中的一种,就是别有用心之徒用美女、色相作为一种手段,去引诱、拉拢、腐蚀权力者,从而达到其它方法达不到的目的。所以,“色贿”也叫“美人计”、“有色腐败”,形象地说就是“小姐”招待,色情贿赂,是“美女”与“权力”之间的一种交易。
“自古贪官多好色”
中国的古语中历来就有“自古贪官多好色”的说法。如今呢?“贪官多好色”的现象不仅没有收敛,反而变本加厉地发展起来。
根据现行《婚姻法》修改起草专家小组主要负责人巫昌祯教授的统计,被查处的贪官污吏中95%都有“情妇”,腐败的领导干部中60%以上与“包二奶”有关。在1999年广州、深圳、珠海公布的102宗官员贪污受贿案件中,100%包养了“二奶”。102宗案件不是个小数,而102宗案件中的“100%包养了‘二奶’”,更是令人吃惊。
当今“性贿赂”特点
根据研究,“性贿赂”呈现了以下五个特点:(1)发展极为迅速,突然之间就成为社会腐败中一个难治的公害。(2)已从地下转向公开成为某些腐败官员追求的一种“流行”和“时尚”。(3)“公费”色彩越来越浓:用公费进行色情腐败,用公费去满足情人的欲望是当今贪官好色的显著特点。(4)有结伙发展的趋势。(5)司法腐败也烙上了色情的痕迹:一些地区的执法单位公然以色情为诱饵进行所谓的“创收”。
折射贪官“官念”变化
“泡妞”成为商场、官场“攻关”的常用手段,“小蜜”则成为当今“上流社会”一种“有身份、有气派”的标志。在时下包养情妇的贪官中,似乎已形成一种来势颇猛的攀比浪潮,即谁拥有的情妇多,便说明谁的能耐足。一些贪官谈起自己的情妇观来洋洋自得,体验到一种少有的“成就感”。
与思想蜕变相关
贪官为什么好色?重要原因就在于他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发生了根本的变化,而其前提则是贪官的信仰危机。正是在理想信念上出了问题,才会产生一批又一批的腐败分子。
当一人从无权到有权,从小权到大权,这种“现实存在”的变化就会促使人的观念发生变化,就会情不自禁地以一种新的观念去重新审视自己过去的一切,包括自己的婚姻、爱人、家庭,于是,一些过去潜伏着的问题、不曾注意的问题开始凸现在他们的面前。
为数不少的官员觉得在当今社会中,如果婚外没有一个(甚至几个)“红颜知己”或“小蜜”,就似乎枉度此生,而如果不趁年轻和有权时多与几个异姓练练床上功夫,便似乎成为此生的一大缺憾。
社会对“性贿赂”太宽容
“性贿赂”的问题为什么没有引起社会的重视?大致有以下四个原因:一是社会对“性贿赂”太宽容,只将它看作是“生活作风问题”、“一般道德品质问题”;二是与当今社会只重视“受贿赂者”而不注意“贿赂者”的倾向有关,在这个问题上存在着“一手硬”(对“受贿赂者”)和“一手软”(对“贿赂者”)的现象;三是与当今社会舆论的浮躁有关:只对“贪官与情妇”感兴趣,津津乐道于具体情节的报道和描写之中,而不去想一想这一现象背后存在的问题;四是立法跟不上,法律上还缺乏具体的规定,办案过程中对“性贿赂”很难操作。
贪官为此疯狂敛财
贪官与女人非正常的交往容易诱发更严重的犯罪,无论是找相好、包二奶、养情人,还是带小蜜或是嫖娼狎妓,都需要强大的“经济后盾”。因此,有的党员干部搞“色情腐败”后,自己一毛不拔,却利用职权在合法手续的掩盖下,“大慷国家之慨”,为博取性对象的欢心,为满足自己风流的欲望,利用手中的权力猎取不干净的钱财。
“性贿赂”使贪官疯狂
情欲可以让人失去理智,可以让人疯狂,可以让懦夫变成勇士,也可以让贪官去干他平时不会干的事情。为了一个“情”字,脑子极度发昏,贪官就会去干那些平时不能干、不敢干的伤天害理的违法事。
已成奸商行贿手段
在当今不法奸商的眼中,“性贿赂”已经成为行贿者打开权门的首选。用美女攻击贿赂目标,命中率极高,几乎是弹无虚发,百发百中,因而“性贿赂”甚至成为一种比金钱还要管用的行贿方式。正因为如此,“性贿赂”已经成为不法奸商行贿的一种流行方式。在不法奸商的眼中,“性贿赂”就是一种以做行贿之用的“性消费券”。
严重污染社会风气
“色情贿赂”还“促进”了色情这一“无烟工业”,污染了整个社会风气。
一些长期关注色情活动的专家、学者说:“某些地方的色情业从地下到半公开,从毫无组织到形成庞大的色情行业,其中推动其发展的重要原因就是腐败”。
一般来说,规模化的歌厅与高官、执法人员之间或明或暗、千丝万缕的联系,是一些地区“歌厅”越打越多,性产业越打越火的一个重要原因。
有惩处借鉴之法
美国将“非财产利益”作为贿赂犯罪的一项内容,该国的《刑法》、《反歧视法》均将色情贿赂(性服务)的行为规定为犯罪。美国的《刑法》、《反歧视法》就明确规定:“如果官员接受了女性当事人的性服务,不论他是否滥用权力给予回报,至少他再也不能担任政府公务员了。”我国香港特区廉政公署也有相关的法律规定,比如《防止贿赂条例》中第四章[贿赂]一节中第一条就规定了贿赂是一种犯罪,即“任何人(不论在香港或其他地方)无合法权限或合理辩解,向任何公职人员提供任何利益,作为该公职人员作出以下行为的诱因或报酬,或由于该公职人员作出以下行为而向他提供任何利益,即属犯罪。”我国《刑法》对犯罪的基本界定就是三性:社会危害性、刑事违法性、应受刑罚惩罚性。根据上述的阐述,以色情为贿赂手段进行的行为,完全符合犯罪的基本原则和犯罪的构成要件。
法律亦应“与时俱进”
法律的功能是什么?也许一万名法律学家有一万种阐述。但是,依我这个社会学工作者的观点来看,当某种社会行为普遍地损害或危及到社会利益时,法律就应该去限制它、惩罚它,缩小它对社会的危害性、破坏性。对某种危害社会的现象法律“管不了”时,就要对现时的法律进行反思,就要修改,就要补充,就要发展。
邵道生(转载时有删节)